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商事争议应对

作者: 王峰,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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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大常务委员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了《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商事争议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商事主体可以更好地运用诉讼程序选择权。

灵活运用在线诉讼

“互联网+司法”推动审判方式的转型升级,新冠疫情亦推动了在线诉讼的普及。当事人可以根据商事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线上或线下开庭。一方面,对于外地法院管辖的案件,线上开庭可以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可运用好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申诉等诉讼服务。另一方面,对于案情复杂或线下开庭对己方更为有利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提出线下开庭的申请,法院一般应当同意。《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亦规定,线上开庭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 商事争议应对 王峰
王峰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是国家对纠纷解决机制模式转型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方面,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司法确认范围扩大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调解委员会以外的商事调解组织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调解功能。另一方面,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可以约定若发生争议可交某商事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由法院确认该协议,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节约诉讼费用。

独任合议程序转换

若法院将商事争议安排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当事人一方认为合议庭审理更为合适,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请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不得独任审理的情形:“(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可以运用好这一程序救济
的权利。

开庭审理上诉案件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二审开庭审理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在实务中,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往往通过谈话等形式代替开庭审理。对于疑难复杂的商事争议,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说明仅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不足以查明案情,经过开庭审理才可以将争议焦点、事实争议、法律争议等全面展开。同时,在上诉时也应尽量提出新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以更好地实现开庭审理的目标。

慎重选择送达方式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过程中将电子送达范围的扩大作为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的重要内容。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若当事人不同意,则法院不得一律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即便当事人同意,法院也应当采用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法院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当事人也可以同时要求提供纸质文书。


王峰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5813 7739以及电邮mike.w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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