枯木逢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时的生机

作者: 林陈瑶,胡光律师事务所
0
1945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于仲裁当事人而言,取得有利的仲裁裁决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凭借仲裁裁决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以使自己的权益得以实现。得不到履行的仲裁裁决只是一纸空文,使当事人在仲裁中的一番努力付诸东流。为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受损,在一方拒绝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并启动执行程序。

林陈瑶 Chloe Lin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Attorney Martin Hu & Partners
林陈瑶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陷入绝境?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裁定,停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活动。因此不予执行实质上是法院对仲裁所进行的一项司法监督,以保障仲裁的公正性。然而,这种监督是一种单向监督,即仲裁只能接受法院监督,当事人不能反过来监督法院有关执行的裁定。如此,倘若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导致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仲裁当事人又该如何进行救济呢?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两份批复,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从最高院的批复态度中可以推知,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同样无权申请再审,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亦不会予以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9条,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双方需要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据此重新申请仲裁;或者放弃仲裁,就相关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换言之,当事人为赢得有利仲裁裁决所付出的精力和心血都将付诸流水,又要重新开始漫长的维权征程了。

一线生机

《民事诉讼法》最新一轮修正于2012年完成,当时提出的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使面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无从救济的仲裁当事人看到了一丝希望的曙光。然而由于条款模糊,当事人是否可以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充满争论,许多法院仍然倾向于要求当事人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今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争议。该解释第478条规定,人民法院以(1)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或(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上述规定,可以推断,除了以上述理由为依据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以外,对其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裁定或改正后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涉外意义

执行异议和复议这一救济途径对涉外仲裁裁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中级法院并未实行上报便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由于法院逐级上报属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内部程序,仲裁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定途径要求上级法院对此进行纠正。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督促中级法院进行上报,并通过执行复议的方式促使高级法院对中级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进行审查,从而间接实现救济。

Martin_Hu_&_Partners_logo

胡光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8楼

8/ Floor, Kerry Parkside Office

1155 Fangdian Road, Pudong

Shanghai, China

邮编 Postal code: 201204

电话 Tel: +86 21 5010 1666

传真 Fax: +86 21 5010 1222

www.mhplawyer.com

胡光 Martin Hu

电子信箱 E-mail: martin.hu@mhplawyer.com

林陈瑶 Chloe Lin

电子信箱 E-mail: chloe.lin@mhplawyer.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