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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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9月9日共同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定),新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

在此之前,中国有关于电子数据收集和审查的法规分散并且效力层级都较高,经常造成有关部门和处于调查下的目标公司混乱和不确定性。其中,新规定界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明确了调查机构的权力,规定了收集、提取和移送的具体要求,包括未能遵守这些要求的后果。

主要影响。在广义的电子数据含义下,新规定允许相关部门收集几乎所有的电子信息,包括手机电话和短信、社交媒体通信信息以及在电脑或服务器上留存的任何数据。这可以让中国调查机构通过更快速高效的方式定位、辨识和取得确凿的证据或犯罪线索。

rules-bring-focus-to-electronic-data-collection-and-review新规定也第一次明确允许中国有关部门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方式,调取提取原始存储介质位于中国境外或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换言之,除了可以访问中国境内的数据,有关部门也可以访问储存在境外系统内的数据。这次重大进展意味着中国公司通过境外附属公司保存的数据或属于在华经营跨国公司的数据可能会成为中国有关部门收集和审查的对象。

主要特征

电子数据的范围。新规定以未穷尽的形式列举了可能会成为有关部门收集和审查对象的电子数据,主要包括以下:

  1.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侦查机关的权力。新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警察)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作为刑事程序的潜在证据。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数据收集程序。收集和调取电子数据的主要程序性要求概况如下:

  •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数据存储于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
  • 侦查人员必须做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侦查人员需任命见证人见证数据收集过程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 数据在收集和转移过程中不能被修改或删除。侦查人员必须记录收集、转移和存储数码证据的每个步骤,确保可以对记录进行审查。

如果数据收集过程有程序性瑕疵,例如原始存储介质没有密封,侦查人员、数据持有人或见证人没有对笔录签名,笔录没有明确写明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和格式等等,这些瑕疵无法弥补,收集或提取的数据将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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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年(上海) 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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