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出台,意在加强网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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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27号令),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story_2第27号令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27号令意图推进网络食品销售和广告(网络食品交易)的透明度和责任制。27号令适用于所有包括运输服务提供者在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以及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三方平台)。

外国食品经营者使用本国网站上中国交易页面信息时须特别注意,保证他们的网络信息符合中国法律的规范。

27号令实施后,食品经营者必须:

  •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公示;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经营者要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以及
  • 保证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物标签信息的一致。

食品经营者需要对其网上的交易活动采取尽职调查,以确保符合披露要求;还需要给予额外的关注来保证网上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此外,食品经营者只能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交易,目前这些许可需要面临公众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行权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方平台必须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注册其实体身份信息。如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第三方平台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消费者因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食品而遭受损失,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如第三方平台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者有效的联系信息,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赔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权包括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验、检查记录和数据,采用技术监测资源。

尽管没有网上假冒产品的规定,但是27号令有网络披露要求和第三方平台严格的产品质量责任规定,可能会让追踪打击假冒产品变得更为便捷。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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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年(上海) 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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