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拟上市公司如何重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作者: 王媛媛,国枫律师事务所
0
538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册制背景下,监管机构对于拟上市公司内控完备性的关注度增加,特别是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尤为重视。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强化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运作和治理中的地位,2021年12月10日公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合称“新规”)也对拟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地位进行了详细规定。

原有规定

新规推出前,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体现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5.3条、第2.5.6条、第2.5.12条,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中。

实际运作中审计委员会的地位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大部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仅设置法律规定最少人数成员,且除必备一名具备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外,其余成员并无要求财务背景,无法真正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有效监督。

新规重塑

王媛媛, 国枫律师事务所, 新规下拟上市公司如何重塑审计委员会?|《商法》
王媛媛
合伙人
国枫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64条、第125条、第153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均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深沪两市《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在各自第4.2.12条均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明确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平等、在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的情况下可替代监事会地位,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关系,确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建议

新规虽然仍在征求意见期间,仍旧可见审计委员会作为具备专业会计、财务背景的专门委员会,其对于公司内部控制的完善已经得到监管机构较高的重视。

对于已在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包括拟在北交所上市公司)而言,为了实现内控的完备、有效性,笔者认为其应当参考新规,从以下方面来实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效、规范运作。

(1)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中明确其地位。审计委员会的性质为董事会常设专门委员会,从内部机构设置上来讲,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而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拟上市公司在设置审计委员会时候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

(2)确保审计委员会的制度完善。(i)从制度完善方面,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ii)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汇报和工作规则,注意《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衔接;(iii)明确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成员构成,选举、免职、考核制度,优先选举具备财务背景的董事作为成员。

(3)增强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涉及到和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交叉和融合,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多具有双重甚至多重身份。在具体工作中建议从以下方面注意审计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

· 厘清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部门成员之间的职级关系,实现审计委员会成员多重身份的区分,避免职权冲突的情形;

· 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对审计委员会工作过程和成果单独建立工作档案。

· 为审计委员会建立日常的工作、汇报、开会机制,以常设部门标准进行管理。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媛媛

domestic capital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7、8层 邮编:100005

电话: +86 10 8800 4488
传真: +86 10 6609 0016

电子信箱: wangyuanyuan@grandwaylaw.com

www.grandway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