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作者: 邱莉,志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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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内幕交易一直是各国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和打击的重点,但是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仍存在诸多难点。本文拟结合2021年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涉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行政复议案件,探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标准。

内幕交易关键点

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国《证券法》正式实施,其中第5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根据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来看,内幕交易涉及以下3个关键点:

· 行为主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行为发生的时间:内幕信息敏感期;

· 行为方式: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敏感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因此,界定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必须从三个方面予以界定,即内幕信息本身、其形成时间和公开时间。

(1)内幕信息

邱莉, 志霖律师事务所,简析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邱莉
合伙人
志霖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其中,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范围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范围,主要涉及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2)内幕信息形成时间

《两高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两高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3)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发布之时即为内幕信息公开之时。”《两高解释》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证监会认定思路

根据证监会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2021年度涉及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争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为五份,包括:(202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刘虹)、(202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喻筠)、(202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左右强)、(202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苏思通)和(202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曾征)。

综合分析上述五宗行政复议案件,我们可以初步梳理出证监会对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角度:

(1)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的主要依据是《两高解释》第五条。

(2)内幕信息的形成具有过程性、持续性的特点,系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不必然要求内幕信息已达至基本确定的程度,影

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即可视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

(3)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身份认定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决策人员不难认定,但是策划、执行人员则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加以确定。

(4)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取决于内幕信息的主要信息公开时间,内幕信息部分环节的公开不影响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

志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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