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

作者: 张光磊和蔡晓霞,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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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内澳保全安排》),在《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内澳互认安排》)之上,对两地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内澳保全安排》出台前,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在仲裁前或仲裁中可根据澳门仲裁法向澳门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但内地法院却不能对澳门仲裁程序当事人提供保全协助(海事案件除外)。《内澳保全安排》的出台,为澳门仲裁程序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亦为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向澳门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了进一步实操指引。《内澳保全安排》共十二条,内容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内港保全安排》)大体一致,对保全的类型、适用的仲裁程序、申请保全的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本文就相关要点进行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张光磊,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简评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
张光磊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可采取的保全类型。为最大限度保护跨境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内澳保全安排》将两地法律中所涉保全类型以分别列举的方式全部纳入。澳门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向澳门法院申请“为确保受威胁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存或者预行措施”,该概括表述意在涵盖澳门法律规定的所有保全类型。

关于适用的仲裁程序。《内澳保全安排》将适用的仲裁程序限定于向两地仲裁机构提起的民商事仲裁程序,并且同《内港保全安排》一致,排除了临时仲裁程序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但与《内港保全安排》不同的是,由于澳门仲裁机构数量较少,《内澳保全安排》未再限定澳门仲裁机构的名单,而是将依据澳门法律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悉数纳入。

关于管辖法院。内地受理保全申请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并且,申请人仅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申请保全;澳门受理保全申请的管辖法院仅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

关于申请保全的阶段。《内澳保全安排》规定,两地仲裁程序当事人既可申请仲裁前保全,亦可申请仲裁中保全。鉴于《内澳互认安排》规定了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及之后的保全,故两文件相结合,两地将实现仲裁程序全流程的保全协助。就仲裁前保全,澳门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在内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交仲裁机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否则内地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当按照澳门法律采取开展仲裁程序的必要措施,并向澳门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保全措施失效。就仲裁中保全,不同于《内港保全安排》,《内澳保全安排》未要求保全申请由澳门仲裁机构转递,澳门仲裁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以提高保全效率。

蔡晓霞,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简评内地与澳门仲裁保全安排
蔡晓霞
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应当提交保全申请书、仲裁协议、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仲裁中保全还应提交仲裁申请文件及证据、仲裁机构出具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同时,《内澳保全安排》对申请材料的公证认证要求与《内港保全安排》一致,规定较为宽松,仅要求在内地以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依照内地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向澳门法院申请保全所需的申请材料与前述大致相同,此外还需向法院说明是否已提出其他保全申请以及保全情况。并且,如向澳门法院提交的文件并非使用澳门的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则须提交其中一种正式语文的译本。

关于审查与救济。《内澳保全安排》规定,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并依据法院地的法律规定判断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提供何种担保以及是否批准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处理。具体而言,在内地,当事人可自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在澳门,若法院批准保全前未听取保全措施所针对之人的陈述,其认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的,可提起上诉;其认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可提出申辩,由法官作出裁判,当事人对该裁判可提起上诉。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光磊、律师蔡晓霞。张光磊还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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