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方式及注意事项

作者: 蔡启孝、刘煜洲,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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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随着对“金融全牌照”的需求加剧,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的浪潮再次兴起。在这一波浪潮中,城市商业银行(城商行)特别受到投资者的青睐。究其原因,一方面,相较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体量较小,易于控制,亦容易获批;另一方面,相较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好。

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向来是监管重点。银行的股东资格、投资入股和高管任职等都需要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审批。

因此,与投资普通企业相比,在投资城商行的过程中,律师的角色更为重要。下面,笔者将对投资入股城商行的方式及需注意的事项进行简要介绍。

蔡启孝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蔡启孝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投资入股方式

  1. 认购新股。由于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城商行的经营,尤其在其资本充足率方面,正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增资扩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还可以优化股本结构,获得更多经营资源,可谓一举多得。因此,增资扩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成为了一些城商行的选择。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增资扩股的方案需通过银监部门的审批。在制订增资扩股方案时,除考虑发展战略等因素外,还需注意的是,新股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银行的每股净资产等其他方面要求。

  2. 受让老股。除认购新股外,受让老股亦是较为常见的选择。由于历史原因,城商行的大股东往往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若受让的股份为国有股,转让方需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履行审计、评估等程序,并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转让方的律师,需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可协助转让方履行其内部审批流程;作为城商行的律师,除配合银行接受意向受让方发起的法律尽职调查,还可协助银行方面甄别意向受让方股东资格。

    除认购新股和受让老股等方式,亦可通过并购银行股东的方式,间接持有银行股份。

刘煜洲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煜洲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注意事项

1)股东资格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应当报银监部门批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各级银监部门的审批权限。《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等法规,亦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资格进行了规定。笔者建议,不论是城商行一方,还是意向投资者一方,在正式启动入股程序前,都应对意向投资者的股东资格进行预先审核和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明确约定是否享受滚存利益

为避免入股过程中及入股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应在《增资扩股方案》、《股份认购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新股东是否享受滚存利益,如历年尚未分配的利润等。特别是,若采用受让老股的方式入股城商行,由于交易的时间跨度较大,亦有可能在交易过程中跨越城商行的年度利润分配。若无明确约定,对于该等滚存利益,极易产生争议。

3)董事和监事的提名

近年来,《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法规陆续颁布,银监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求日益提高。

与《公司法》相比,这些法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规对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和监事数量亦进行了限制。在考虑投资入股城商行时,对上述规定亦应予以重视。

4)注意与监管部门沟通,了解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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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面提到的法律法规外,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亦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就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资格、股本结构、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细化规定。笔者建议,意向投资者在投资入股前,应与有关部门预先沟通,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蔡启孝是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刘煜洲是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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