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市场融资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 李云海,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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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风险,中央要求地方政府控制和监管发债规模,但相关信息显示,地方政府及企业发债并未因此受到明显影响。对于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通过发债融资仍是首选的低成本募集资金手段。企业融资的可选类型较多,如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以及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本文主要介绍公司债券融资及相关信息披露等需要在法律上加以特殊关注的问题。

融资方式的创新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项目收益票据为单一项目融资创造了条件。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其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跟传统债务融资工具相比,项目收益票据的机制设计采取了多项创新。

李云海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云海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产品设计基于项目本身,为项目公司的融资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产品的发行期限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充分考虑与项目现金流回收进度的匹配,从而借助金融市场来平滑城镇化建设项目的收支周期错配,使企业可以根据项目进程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项目收益票据能够有效防范传统融资平台模式带来的财政和金融风险,对逐步疏导和化解既有融资平台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有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丰富非金融企业的债务融资产品类型,未来可考虑将项目收益票据发行主体拓展到城建类企业以外的一般产业类企业,用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的非财政性经营收入的项目建设,如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道路桥梁、水电燃气等领域的项目。票据期限可以涵盖项目完整生命周期,通过项目自身运营产生的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

债券发行的实践和制度完善

2014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并正式开始受理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注册。该指引发布当天,交易商协会即接受了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收益票据注册,该项目注册12亿元,首期拟发行5亿元。由此可见,很多企业在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并且能够关注政策部门的政策方向进而成功地募集资金。面对国际债券市场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积极进行债券产品创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等相关部门规章的颁布,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公司发行债券

对于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律师在前期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如果未尽到必要的核查义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在协助企业融资的过程中,通常应当重点关注企业的还款能力,以及如果发行人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对于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则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单一股东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应当符合监管要求。

债券融资

律师同样应当对发行人委托的评级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审核,应当核查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是否受到过相关处罚。

关于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其他重大法律事项包括以下一些方面:发行人的待偿还融资券余额;本期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治理情况;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发行人受限资产情况(银行借款、发行人资产抵押情况、发行人资产质押情况);发行人或有事项(发行人对内担保情况、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发行人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发行人信用增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方面,律师皆应适当调查,以避免法律风险。

李云海律师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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