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更全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作者: 孟锐、郝文博,铸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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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设计保护在中国有独特的优越性,例如费用低廉、授权快。法官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时,所面对的困难也较小,因其对“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有较大的裁量权,不像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侵权比对那样“技术化”。因此案件的审理周期较短;另外,只要证据准备充分,通常就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专利申请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维持市场竞争优势。本文尝试结合外观设计专利诉讼的经验,对外观设计申请策略提出一些建议。

孟锐 铸成律师事务所 专利合伙人
孟锐
铸成律师事务所
专利合伙人

实线与虚线

根据《专利法》(2008)、《专利法实施细则》(2009)以及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只保护产品的整体设计,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杯把等,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目前在美国、欧盟许多国家、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是得到允许的,即允许为产品局部的新颖设计授予外观专利。

以美国为例,笔者在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是: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美国申请中,在实线表达的外观设计部分之外,申请人仅仅用非常简略的线条表达出产品的整体。例如,一件鞋类美国外观设计申请,其设计要点在于鞋底和鞋帮,因此用实线将鞋底和鞋帮部分非常详实具体的表现出来,而对于鞋面部分,仅仅用虚线勾勒出了外轮廓线,实际中所具有的鞋舌、鞋面线条图案、鞋带孔等设计元素完全被省略。

以此作为优先权基础提交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最常见的做法是将虚线改为实线。但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美国申请中用虚线示出鞋面,仅仅是为了给出鞋底和鞋帮所处的上下文环境,而并非是表达产品的真正鞋面设计。因此,将虚线改为实线,很可能最终获得的是一个并非申请人本意的保护范围。竞争对手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基础上,通过取其精华(抄袭鞋底和鞋帮的设计)而同时改变其鞋面的设计,很可能就可以轻而易举的规避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对此,笔者的建议是:

1. 在允许的情况下,删除虚线。

中国专利局目前对于这样的修改方式越来越宽容。例如鞋帮和鞋底,虽然没有作为单独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但由于其在生产过程中是一个单独的部件,因此目前专利局允许将鞋帮和鞋底作为外观设计申请的主体。

当然,对于不可分离产品部分并且无法说明情况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将虚线修改为实线。

2. 就产品部件和整体产品同时提出申请

为了获得更加周延的保护,笔者建议,在预算允许的情况下,就设计要点所在的产品部件以及整体产品同时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尽量在同一日同时提交两件申请,以规避可能的风险。

充分利用合案申请的便利

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将多个相似的外观设计合并到一件申请中提交。该规定是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一项的重大进展,克服了之前相似外观设计无法同时获得保护的困境。

郝文博 铸成律师事务所 专利合伙人
郝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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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伙人

笔者的一个美国客户开发出一种全新概念的卫生间用具,结合了数种不同的功能,最终的产品设计新颖独特,精美绝伦,并获得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在产品上市销售后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类似产品。这些产品均抄袭了该客户的设计理念,并将其运用到现有的产品造型上。由于我国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判断原则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虽然客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市场上类似产品在设计概念上基本相同,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等也基本相同,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较大,因此难以基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维权。

因此,笔者认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不但要考虑保护自身将要上市销售的产品的设计,还要考虑竞争对手可能做出的规避专利保护的举措。尤其在新设计带来了一种突破性的设计理念时,这种事先的考量是至关重要的。在本案中,竞争对手在抄袭设计理念的同时,出于成本和工艺的考虑,无法生产出同样设计的产品,不得不对该外观设计进行 “变劣”处理。如果能够在申请时适当预防竞争对手可能做出的这种变化,就能够更有效的对新设计进行保护。

对此,现行的专利制度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允许包括最多十个相似设计。将多个相似的设计合并在一个申请中,即能够提供更宽泛的保护,同时申请成本和授权后的年费不会增加。

外观设计专利运用得当的话,确实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创造性设计成果,同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为此,需要在申请阶段就制定有效周延的保护策略。

孟锐与郝文博是铸成律师事务所专利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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