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欧洲与中国的知识产权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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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与德国的基本原则相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大致相同。但是,我们强烈建议细致了解中德两种体制的本质异同,以便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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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在中国和德国,技术发明均可通过专利或实用新型形式得到保护。这两种类型的专利均使得他人不可使用该技术发明。

与德国相比,在中国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无论德国还是中国,关于现有技术的定义均适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要取得专利保护,发明的标的物必须比现有技术更加新颖、更具原创性。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均规定,在授予专利前,必须开展形式方面的审核,并规定了其他要求,尤其是新颖性或原创性方面的要求。但对于注册实用新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只对基本递交要求开展形式上的审核。

根据德国和中国法律,授予专利保护的期限为20年,而实用新型保护的期限为10年。

另外,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专利合作条约”体制,通过本国专利局将自身享有的专利保护延伸至其他国家。此外,只须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申请,便可将专利保护扩大到《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27个成员国。

设计专利

在中国,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通过设计专利的形式对设计进行保护。只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注册后,设计才能得到保护。在德国,设计在专利商标局注册后,可依据《德国设计法》得到保护。在欧共体范围内,《欧共体设计法令》也为设计提供保护。根据此项法令,向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注册申请((即所谓“欧共体注册设计”),或者首先公开设计(即所谓“欧共体未注册设计”),均可取得设计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德国设计法》和《欧共体设计法令》对设计保护的要求(尤其是新颖性和独特性方面的要求)基本相同。在新颖性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首先在欧共体境内首先公开设计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欧共体未注册设计”得到保护。如果设计先前已经在欧共体境外公开,则不再满足新颖性要求。

对于设计的注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德国专利商标局和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仅对基本递交要求开展形式上的审核;上述三个机构并不搜索任何相同或相似的设计,以验证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性。

在中国,注册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最长为10年,自递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在德国,注册设计的保护期为5年,且这种保护可以续期,最长不超过25年。

“欧共体注册设计”适用相同的有效期:从递交申请之日起,每5年续期一次,最长不超过25 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欧共体未注册专利”享有3年的保护期,从欧共体境内首次公开设计之日起计算。

商标

德国、欧洲和中国的商标保护基本上遵循下列理念:确定某家公司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以便将其商品和服务与其竞争者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

商标保护授予使用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并禁止第三方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跟该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或服务。商标保护的范围取决于注册保护哪些特定商品和服务。

德国专利商标局和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不仅认可文字和/或图案商标,并且还认可声音、触觉、色彩或三维标记。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需要对基本递交要求开展形式上的审核,实质性审核仅限于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譬如商标的显著性。在中国商标局注册商标需要通过形式和实质审核,审核包括相对拒绝理由,譬如已存在相同或相似商标。

在中国和德国,授予商标保护的期限为10年。该期限可以无限续期。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可以在商标不使用3年后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而在德国,商标不使用的宽限期为5年。使用商标的义务与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类别挂钩,并且必须在受保护国境内履行。

另外,中国和德国批准了《马德里议定书》。因此,中国和德国的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上述国际注册体系,将本国注册商标的受保护范围扩大至全球。

最后,我们建议中国和德国的商标持有人遵照《欧共体商标条例》的规定,在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欧共体商标”,以便在整个欧洲联盟范围内取得商标保护。“欧共体商标”体系使得商标能在所有27个欧盟国家都得到统一的注册保护。保护期限为10年,可以无限续期。

Jan Dombrowski是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斯图加特办公室顾问。他的联系电话是 +49 711 9764 208,电子邮件地址是 jan.dombrowski@cms-hs.com

Jan Dombrowski is a counsel at CMS Hasche Sigle in Stuttgart. He can be contacted on +49 711 9764 208 or by email at jan.dombrowski@cms-h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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