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大型银团贷款中的作用

作者: 李云海以及田磊,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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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型项目融资的规模和用款的进度安排,大型项目融资有时会同时采用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统称为“银团”)的方式进行融资。

银团贷款主体由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结算代理行以及各参加行构成,由于他们需要各自平衡自身的利益、考虑各自的业务模式,因此银团贷款无论在法律框架设计还是信用结构设计等方面都变得相对复杂。要想取得贷款融资的成功,需要分析各参加行的业务特点、设计借款人可以接受的信用结构、结合各参加行的放款政策设计简练且实用的法律条款,以及合理地安排银团放款的前提条件,专业的法律服务因而显得尤为重要。

贷款统筹安排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在不同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并同时兼顾项目整体的资金监管和担保措施的落实,一个项目下不同类型的银团贷款可以统筹安排在一个贷款合同里。

李云海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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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大型项目在银团贷款合同的主体安排上要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由于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未必参与所有的银团融资,为了满足《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一般会采用联合牵头行的模式设计贷款合同,以避免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20%的情况。

其次,对于贷款条款的设计,可以将贷款合同分成若干部分,如共有条款、专有条款、附件等。不同性质的银团贷款中的共性内容可以统一安排在共有条款部分,例如:定义、提款的先决条件、项目资本金、保险、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信息披露、项目监管、账户开立及账户监管、结算和结售汇、担保、借款人授权、银团成本和费用、贷款监管、法律及环境变化、联合牵头行的责任、代理行的责任、银团会议、陈述和保证、各贷款人之间的分摊、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借款人的负债及融资、融资主体及贷款转变、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转让贷款份额、反腐败条款、可分割性条款等。

最后,对于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各自专有部分的条款,可以单独设定专有条款对不同事项进行约定。如果人民币银团贷款和美元银团贷款的专有条款相同,则可以作为专章行文,包含例如贷款额度调整、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利息、提款和还款等条款。由于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在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提款等方面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该部分应当以专章约定各参加行的权利义务。

该等设计不但顾及了银团合同的整体性,也便于贷款人和借款人一起解决贷款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或者商务问题。

法规空白

除了银团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银行间合作协议外,担保信用结构涉及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保险权益转让协议、收益权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资产抵押协议等。

田磊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田磊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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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然而,更多的收益权(如股权收益、债权、固定资产折旧等)是否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质押登记,法律或者法规没有规定。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然而,采矿权抵押、股权投资收益权质押、资产投资收益权质押、固定资产折旧收益权质押、股东分红收益权质押、移动电话收费权质押、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等担保措施,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或者法规明确具体的登记机关。

这类法律法规的缺失严重损害了银团贷款的交易安全。

博采众长

在复杂的银团贷款中,律师除了应分析交叉违约条款的可行性,也要考虑借款人的能力及其内部审批程序。律师对借款人的财产处置的约束性条款设计(指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处置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比例数可以调整)或者消极担保条款的设计(指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其他担保),都可能影响到银团融资能否成功。

因此律师需要将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金融学完美结合,方可设计出合用的法律条款,为贷款人或借款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李云海律师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田磊律师是该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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