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

作者: Manisha Singh 和 Shreyashi Mazumdar,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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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Walmart Apollo LLC诉Aayush Jain and Anr”案中,德里高等法院面对的是有关被告未善意行事、所取得的一项商标并非以善意方式取得的主张。原告声称,被告抄袭了原告注册商标,而且一直在使用侵权商标。

市场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 Manisha Singh
Manisha Singh
合伙人
LexOrbis

原告设立于美国特拉华州,是Walmart Inc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商标“Walmart”和“Wal-mart”在印度的后续所有人。尽管法院的裁定并未提及,但仍应指出,该公司的名称来源于创始人Sam Walton的名字与词语“Market”(“市场”)变体的结合。原告于1962年成立,是世界上最大的零售商之一,经营着大型连锁百货折扣店、电子商务商店以及实体零售、批发商店,足迹遍及全球。它在24个国家以Walmart和Wal-mart的公司名称和交易风格开设了10,500多家商店,销售各种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家居用品。原告用48个名称来命名这些商店。2018年,Wal-Mart Stores, Inc. 和原告签订让与书,将对商标“Walmart”和“Wal-mart”的全部权利让与原告。

原告的商标“Walmart”于2006年投入使用,并于2008年在印度市场推出,现以醒目方式展示在多家商店中。该商标常与一朵非写实的黄色火花(或谓用六条对称射线组成的图形象征的太阳)配套使用。原告提出,黄色商标最早使用于2008年,代表的是创新、创意和多元化,并提出,黄色火花商标,无论是否与商标Walmart、Wal-mart配套使用,均为原告专属所有。原告的商标Walmart、Wal-mart均已在包括印度在内的全球至少90个司法管辖区注册,所在类别为第35类“零售与批发服务”。

市场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 Shreyashi Mazumdar
Shreyashi Mazumdar
高级律师
LexOrbis

原告发现被告于2020年1月申请注册第25类和第35类“Wmart”商标,并声称该商标自2019年起一直在使用。第25类申请涉及袜类、成衣、内衣等物品。被告一直通过实体店从事销售活动,并通过网址为www.wmartretail.com的零售网站销售服装和家居饰品。在这两个渠道中,被告均展示了黄色和其他颜色的非写实半火花或太阳商标,并配有Wmart商标,这些商标都与原告商标类似。原告向被告发出勒令停止通知函,声称上述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可能会使消费者混淆,但被告并未理会。被告称自己于2019年善意采用了这些商标,但主动提出移除“花型图案”或半圆状火花以解决争议。原告以侵犯商标和版权为由,申请永久禁制令。

法院裁定,对两套商标的比较表明,原告的理由初步成立,如果不颁布禁令,原告会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害。因此,法院颁布了禁制令,禁止被告使用商标“WMart”或与原告的商标“Walmart”、“Wal-Mart”存在欺诈性近似或相同的任何其他商标。

案件审理时,诉讼文件尚未送达被告,而现在案件处于早期阶段。不过,这件看起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可能带来难以解答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禁制令仅涉及原告的商标“Walmart”和“Wal-Mart”。这意味着法院几乎没怎么考虑原告所依赖的火花图案?如果充分审理时只会考虑由文字组成的商标,商标“Wmart”与禁制令涉及的商标足够近似吗?法院会裁定被告已证明自己善意行事吗?如果会,这构成充分答辩吗?

最重要的是, “Yahoo! Inc诉Akash Arora and Anr”案和“H&M Hennes & Mauritz Ab and Anr诉HM Megabrands Pvt Ltd and Ors”案证明印度为同情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司法管辖区,本案会继续这两个案件的裁决思路,还是会裁决原告的要求过分?

Manisha Singh为LexOrbis合伙人,Shreyashi Mazumdar为LexOrbis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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