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免受通用名称问题的困扰

作者: 姚伟、黄力,铸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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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国新《商标法》有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以通用名称为法律基础的撤销制度。

姚伟 铸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商标小组负责人
姚伟
铸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商标小组负责人

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新规定

从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与新商标法生效之前的法律和实践不同,一旦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该商标就可能被撤销注册。不仅商标注册时是通用名称的不予注册,商标注册成功之后成为通用名称的也将被撤销注册;2)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3)通用名称的撤销制度应限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三种情况

根据当前中国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认定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这是法定通用名称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工具书、词典等出版物中的记载予以确定。在提供相关依据的前提下,法定通用名称的确定一般不存在问题;
  2.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认定,目前实践中较为通行的做法是以相关行业的生产者为认定主体,结合相关行业普通消费者的认知;
  3. 对于具有特殊地域限制的商品,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依相关市场通行的观点确定,但对于这一点现行的商标法律实践并不统一。
黄力 铸成律师事务所 初级律师
黄力
铸成律师事务所
初级律师

疏忽的代价

有不少注册商标所有人因为疏于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随着其商标知名度越来越高使得其商标成为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典型的案例有“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鉴于新商标法已明确规定了通用名称撤销制度,为了使自己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维持的知名商标不被淡化而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必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防止淡化

已注册的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从如下方面入手防止其知名商标被淡化而演变为通用名称:

  1. 建立完善的商标监视系统,采取积极的商标维权措施。我们知道许多已注册商标最终沦为通用名称的最主要原因是商标权人疏于保护其商标权。随着商标侵权行为的增加,一些知名商标日渐成为相关行业的通用品牌,最终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注册。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商标权人有必要为其知名商标搭建完善的商标监视系统,如果发现相同的或者混淆性近似的商标,就应该在行政程序中或者诉讼程序中予以清除。
  2. 密切关注相关市场,积极清除市场上的侵权品牌及产品。在当前中国,在特定知名品牌之前加上诸如公司商号等而形成一个所谓的新品牌,进而与特定知名品牌共同在市场出现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这类情况,知名商标所有人应该利用其在先商标权对上述侵权主体予以打击,例如发律师函、申请工商查处、申请海关查扣等,必要时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甚至刑事诉讼。

进入新时代

  1. 进行媒体宣传,防止知名商标被媒体误用。中国已经进入了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由于个别媒体工作者知识水平的限制或职业操守不高等原因,在进行媒体报道或使用词条时误将某一知名商标用来泛指某一类商品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类似情形,知名商标所有人切不可坐视不管,否则类似的报道经过多次转载必然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时间一长其商标的知名度就可能被淡化而演变为通用名称。
  2. 注意保存进行商标维权的各种证据,以对抗商标侵权泛滥而“被通用名称”的风险。事实上,类似“金骏眉”案件就给知名商标所有人很好的警示:倘若不提前做好准备积极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并保留商标维权的各种证据,知名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侵权泛滥的情况下其商标“被通用名称”的风险无疑会增加。因此,保存各种商标维权的证据对知名商标所有人来说无疑是必要的。

作者:姚伟,铸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商标小组负责人;黄力,铸成所初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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