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面对中国大陆企业选择仲裁机构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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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出于对自己国家或所在地区司法体系和仲裁体系的熟悉或信任,各方往往更倾向于选择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于境外企业来说,由于中国仲裁机构自身的某些原因(本文中的中国指中国大陆),例如某著名仲裁机构总部和分会之间发生分裂,导致相当一部分境外企业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尽可能选择不在中国进行。我们对境外企业的上述考虑表示理解,然而笔者认为选择中外仲裁机构各有利弊,境外企业需要根据每一单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身最为有利的仲裁机构。笔者就境外企业选择仲裁机构时应注意的特殊问题做简要的介绍。

保全措施

是否需要中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境外企业选择仲裁机构时要考虑的一个特殊因素。中国企业在仲裁开始后将其财产转移,使得境外企业辛苦获得的胜诉裁决无法得以执行,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境外企业在仲裁裁决执行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

王亚东 Wang Yadong
王亚东 Wang Yadong

根据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当事人不仅可以在仲裁的过程中,而且还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就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从而最大化地保证将来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

然而,如果选择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事人则无法在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请求中国法院对位于中国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这就有可能为一方当事人转移或隐藏财产留下机会。一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转移了其在中国的资产,而且其在海外又没有资产可供执行时,另外一方即使在境外的仲裁机构获得了胜诉裁决,由于对方在中国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该胜诉裁决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境外企业需要考虑中方当事人是否在境外有资产或是否存在转移资产的可能,否则从采取保全措施的角度考虑,境外企业只有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才能实现这一目的。

裁决的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是境外企业选择仲裁机构时应主要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

肖竞 Xiao Jing
肖竞 Xiao Jing

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要在中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不仅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如需要公证认证、翻译等,而且从申请到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期限极为不明确。虽然中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受理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时应在受理承认和执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相关裁定,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该期限取决于受理法院是否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如果受理法院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时,则需要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做出汇报,并等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然而,中国目前没有任何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应在何期限内做出批复。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往往出现历经多年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因此,境外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充分考虑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履行承认和执行程序的复杂程度。

另外,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做了互惠保留声明,因此中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仅限于在另一个《纽约公约》缔约国做出的。虽然对非缔约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按互惠原则办理,但是中国法院却没有按照互惠原则如何进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如果一项外国仲裁裁决是在非《纽约公约》缔约国做出的,则无法预期其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考虑到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如果境外企业认为无法接受在中国进行仲裁,则香港和新加坡的仲裁机构相对更值得境外企业考虑。新加坡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做出的仲裁裁决多次在中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香港地位更为特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按香港《仲裁条例》在香港所做出的裁决以及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无需中国法院承认其效力,当事人可直接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在设计仲裁条款时,是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还是境外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一个一成不变的答案,而要对上面提到的各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根据每一个具体交易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仲裁机构。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肖竞是润明所合伙人。他们的电邮分别为:wangyd@runminglaw.com及 xiaoj@runminglaw.com 润明所电话为:+86 10 6569 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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