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民商事司法文书在中国内地的送达

作者: 张光磊、张金辉,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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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司法程序中,能否成功地向位于中国内地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不仅直接影响司法程序的推进,最终还会影响判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和执行。为此,我们对域外民商事司法文书在中国内地送达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主要送达方式

域外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中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的79个成员国之一。《海牙送达公约》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包括中央机关转递、外交途径、邮寄等,但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明确反对第十条所列的邮寄等送达方式。实践中,按照《海牙送达公约》在内地送达域外司法文书,主要采用中央机关转递的方式。

张光磊,-Zhang-Guanglei,-Jingtian_dispute-(final)
张光磊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如果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则优先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目前,此类条约多采用中央机关转递的送达方式。

按照中央机关转递的方式向内地送达域外司法文书的基本流程如下:

  • 向司法部(中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发送请求书。根据《海牙送达公约》以及国内法,送达请求可由成员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发起,也可通过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递。请求方可通过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在线平台(ilcc.online)提交送达请求,并查询送达状态和结果。
  • 司法部审查。对符合《海牙送达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要求的请求书,由司法部审查合格后转交最高院;若不符合要求,司法部可退回或要求补正。
  • 最高院审查。最高院审查合格后,制作转递函,与待送达的文书一并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地高院。
  • 高院审查。高院审查合格后,制作转递函,与待送达的文书一并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地中院或基层法院;高院也可决定由本院送达。
  • 中院或基层法院审查并执行送达。中院或基层法院审查合格后,执行送达。
  • 送达结果转递。中院或基层法院在执行送达后,制作送达结果转递函,与送达回证(无论是否成功送达)、邮寄送达证明(若法院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未能送达的文书(若未能送达)逐级转递至最高院。最高院审查无误后,退回司法部。司法部制作送达结果并送交请求方。

如果请求方所在国不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也未与中国签署任何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可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通常情况下,请求方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将司法文书和法院的委托书递交外交部,由外交部转递给高院,再由高院指定中院送达给当事人。

除了通过司法协助、外交途径送达以及驻华使领馆可向本国公民直接送达以外,民诉法明确禁止外国机关或个人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在中国内地送达文书。

港澳台司法文书在内地的委托送达

根据内地与港澳有关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的安排,香港高等法院、澳门终审法院均可委托内地高院送达司法文书。

台湾地区民商事司法文书在内地的送达,适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台湾地区法院委托内地法院送达,但是对于委托和受托的法院级别未作规定。

注意事项

不能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公告的方式送达。中国对于域外司法文书(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司法文书)在中国内地送达的态度是“未允许即禁止”,即不能采用条约或法律未明确列举的方式送达域外司法文书,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和公告均在禁止之列。

张金辉,-Zhang-Jinhui,-Jingtian_dispute-(final)
张金辉
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2020年4月,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就洛克菲勒技术投资(亚洲)公司诉常州华文文字技术有限公司案作出判决,认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邮寄送达方式优先于《海牙送达公约》适用。判决作出后,常州华文公司向美国最高院申请调卷再审,但于2020年10月5日被驳回。2020年9月27日,中国司法部致函美国司法部,明确表明了反对立场:第一,《海牙送达公约》对成员国具有强制效力;第二,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已明确反对邮寄送达,按照该方式送达属于程序瑕疵,相关判决不会被中国法院承认。

未依法送达的司法文书不会被境内法院承认和执行。从上文司法部的表态可知,未依法送达可导致裁判程序瑕疵以及相关判决不被承认的后果。此外,最高院也在“关于申请承认(及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芬堡州法院第20460/07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答复,德国法院直接向中国内地当事人邮寄的判决书,对该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光磊、律师张金辉。张光磊还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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