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EA保障监督机制下的自愿交保与协议条款设置

作者: 王霁虹和徐一白,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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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第一次提出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双碳”目标以来,一场经济社会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正在悄然发生。而核能作为优质的近零碳排放的基荷能源,有潜力在全球各国的碳减排事业中发挥非化石能源电力供应骨干作用。但鉴于核具有军民两用性,防止不安全的核扩散发生成为国际核能界深切关注的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下称“IAEA”)的保障监督机制为此应运而生。

1988年,中国与IAEA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自愿将本国的有关民用核设施置于IAEA的保障监督之下;1998年,中国与IAEA签订了上述协定的《附加议定书》;2002年初,中国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第一个完成上述程序的核武器国家。

本文将从核电相关企业的实践出发,就中国核电相关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如何与IAEA保障监督机制的要求相对接进行探讨。

具体机制

IAEA保障监督机制是指:为实现和平利用核能或不扩散核武器的目标,通过与当事国签订保障监督协定(包括附加议定书)等方式,使得IAEA获得授权对当事国利用核能活动进行监督的一套机制,包括要求当事国建立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要求当事国向IAEA提供核设施有关信息并进行审查、在核设施现场安置仪器设备对某些部位进行封隔或监视、派出视察员进入现场对核材料存量、流量及其生产或使用目的进行核查等。

IAEA实施的保障监督主要基于以下三类保障协定:

IAEA保障监督机制下的自愿交保与协议条款设置 王霁虹
王霁虹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1)全面保障协定。绝大多数保障监督的实施是通过原子能机构与无核武器国缔结全面保障协定,IAEA迄今已与178个国家缔结了全面保障协定。根据全面保障协定,IAEA有权利和义务确保对该国领土、管辖或控制内的所有核材料实施保障,目的是核实这些材料不被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

(2)自愿提交保障协定。五个有核武器国,即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和法国,与IAEA缔结了自愿提交保障协定。根据这些协定,IAEA对该国自愿提交且被IAEA为实施保障而选定的设施中的核材料实施保障。IAEA根据自愿提交保障协定实施保障,以核实核材料被用于和平活动。

(3)特定物项保障协定。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这三个国家与IAEA缔结了特定物项保障协定。IAEA对保障协定所规定的特定核材料、设施和其他物项实施保障,确保其不被用于制造任何核武器或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向IAEA交保”

IAEA保障监督机制下的自愿交保与协议条款设置 徐一白
徐一白
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

对于中国涉核企业来说,办理“向IAEA交保”相关手续的需求通常出现在核进口项目中。在该等项目中,在外国供应方提出保障监督要求的情况下,经最终用户及其主管单位同意,报国防科工局批准后,可以承诺将使用此种物项或相关技术的核设施列入提交IAEA保障监督的清单,即通常所说的“向IAEA交保”。

关于什么情况下需要“向IAEA”交保,主要取决于核进口项目中的外国供应方所在国家的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及其他双边安排。通常情况下,鉴于中国是核武器国家,除了较为敏感的物项和技术,供应国一般不要求中国作出保障监督相关承诺。

如外国供应方提出保障监督要求,为了成功实施相关核进口项目,进口企业则应根据《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最终用户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由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出具书面担保文件,承诺将使用该等进口物项或相关技术的核设施列入提交IAEA保障监督的清单。

进口协议条款设置

核进口协议中的保障监督条款一般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1)列举中国与供应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双边文件,作为中国自愿作出承诺“向IAEA交保”的法律基础;(2)明确进口合同项下的核物项及相关技术只能用于“向IAEA交保”的核设施,应接受IAEA的保障监督;(3)重申进口合同项下的核物项及相关技术仅用于和平目的的原则,不得非法扩散,即不得在违反核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或未取得供应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卖等。

在设计和审查保障监督条款时,应注意核实中国与供应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双边文件中的具体内容,其中是否包含“向IAEA交保”的相关约定;也应以此为基础比较评估保障监督条款中的要求,是否存在过于苛刻、超出两国间涉核转让常规操作标准的情况。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律师徐一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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