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本源:支撑国际仲裁的基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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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十年或更长一段时间,世界各地、各行各业都能感受到国际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2013年8月26日的《纽约时报》上刊载了一篇题为“环球争端增长为律师事务所带来大笔收入”的文章,其中就提及不断增长的争议使律所纷纷调整发展策略,在全球范围内扩大争议解决的部门。争议解决为律所带来大笔生意——这也无疑使仲裁机构受益。翻阅区域内若干仲裁机构的报告,不难看到受案数量的逐年增长。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过去几年间每年机构管理的仲裁数量都以30%的速度增加,我们所感受到的发展也印证了大环境。

当思考一间仲裁机构的发展策略时,我们不禁会自问,我们与律所的策略是否相同?增加收入是否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抑或是同样的案件增长速度?在我看来,可观的受案数固然重要,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仲裁机构的自信程度,但仲裁机构的立足点必须是其向仲裁使用者提供的服务。多数仲裁机构都是非盈利组织,受益于此,我们不必仅纠结于机构的盈亏指标。对于港仲来说,长期的发展策略一直是为使用者维持一流的服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反思进步。

在此之上,我们提供的服务还必须能够弘扬“当事人自治与可执行性”这个使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模式得以立足的基本原则。我们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协助仲裁程序有效率地进行,并努力为选择仲裁而非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使用者实现他们的期待和应得的结果。

我们如何做到这一点?就港仲而言,我们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对话与普及。

对话。保持使用者与机构间的沟通一向是港仲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希望知道如何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期望,以便协助推进争议解决程序更有效地进行。比如说,我们从管理200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的经验中了解到,大约三分之一的案件都会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多份合同。然而,正是因为此类案件的增多,指定仲裁员的任务愈显艰巨,因为我们的2008年规则仅允许仲裁庭在组成后追加第三方当事人或合并两项或多项仲裁。这带来的疑问就是,经一方申请最终加入仲裁的第三方或被合并到另一仲裁中的当事人是否失去了参与仲裁员指定程序的机会。

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回应了上面的问题,允许仲裁中心依表面证据决定追加申请与合并仲裁的问题,并因此更有效地推动指定程序。这一改变受到港仲仲裁使用者的普遍欢迎。参与复杂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期待在我们的2013年规则下,将会有合适的机制应对任何可能发生的争议。此外,我们也改进了我们的简易程序,将可纳入简易程序的争议额上限提高,使简易程序能适用于更多的争议。我们正是通过与仲裁使用者的讨论,了解到他们希望能够更快地处理争议,才作出了上述改变。在改进后的简易程序下,更多的案件将能受益于六个月的程序期限,从而回应了仲裁使用者对于高效快速解决争议的期待。

最后,诉讼费用高昂经常被认为是选择仲裁的理由。但另一方面,部分使用者对仲裁费用不断高企颇有怨言,并因此对仲裁机制感到不满。在港仲,我们详细分析了与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并力图在可能的范围内控制费用,并把我们自身的收费控制在最低。我们的管理费可以说是同区域内机构相比最具竞争力的。至于仲裁员的收费部分,我们则赋予当事人选择依何种方法支付的权利。这一特色保证了当事人能够依具体案件需要,自由地选择最为合理的收费方法,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

普及。我们策略的另一重要方面则是向与仲裁密切相关的人士普及仲裁实践与理论,加深他们对此的理解。通过与法院、政府机构、仲裁使用者及律师的合作,我们与仲裁的所有参与者一同提高仲裁水平,并促进更多仲裁裁决在法院得到执行。以国际仲裁与法院间的关系为例,如果两者之一不能够正确理解其任务,则两者间的关系就会出现紧张。如果没有两方面的沟通与相互教育,则一方可能不必要地超越其权限,对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意义出现误解。

我们也非常强调与仲裁使用者和律师交流信息,提供必要的帮助,使他们能够就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作更明智的决定。我们机构的责任还包括与本地团体合作,支持下一代仲裁执业者的发展。出于此目标,我们与年轻的仲裁界人士一同创立了年轻执业者的组织——HK45(香港45岁以下仲裁执业者组织)。下一代的执业者水平决定了仲裁事业的水平。我们与下一代执业者紧密合作,帮助他们在仲裁领域内提高技能。

报告表明,全球范围内的争议会在未来十年内进一步增加。各家仲裁机构还会继续在争议解决的生态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港仲也会致力于提供最佳的服务,满足使用者对国际仲裁的期待,并借此维护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

鲍其安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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