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连带侵权责任的确定

作者: 刘建强、司嘉慕,铸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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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的加大,不少商标侵权行为已经由之前常见的单一主体侵权转换为更为复杂的多主体共同侵权行为;因此,确定共同侵权人的连带侵权责任就显得更为重要。

确定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下文以案例方式说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共同侵权的表现方式及侵权人连带责任的确定。

刘建强 Frank Liu 铸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Chang Tsi & Partners
刘建强
Frank Liu
铸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Chang Tsi & Partners

典型方式

在商标侵权案件,侵权人为了规避其法律责任,逐渐将其侵权模式由传统的单一主体侵权转换为更为复杂的多主体共同侵权。常见模式是:侵权人A在非同类但有关联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与某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再将该商标许可给其控制的B公司;B公司以被许可人的名义,在与知名商品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跨类使用被许可商标,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或从事该服务。通过这一模式,侵权人意图一方面可以搭知名商标的便车以获得非法利润,另一方面又规避A作为实际侵权的主要策划及操控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仅对B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则A公司就会完全规避其法律责任;随后很可能再设立C、D等公司以同样的方式继续从事侵权行为。

这样,即便针对B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胜诉,但因无法追究A公司的责任,最终对权利人的危害仍然很大。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一定要追究A公司的连带侵权责任,让其无法规避应有的法律责任,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确定

正如《民法通则》中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为了防止A规避法律责任,就需要对如下事项进行取证以证明其共同侵权行为:

A和B公司之间的关联性。由于商标侵权的最终侵权产品是由B来提供的,因此,初步取证必然得到的是B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或B公司提供的服务(为阅读方便,此后仅以商品为例)。但此类案件中,通常A公司与B公司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需要对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性证据进行收集。

一般而言,此类证据可以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东、高管有无重复;经营地址、固定电话(传真)、官方网站是否为一致或有关联;对外各类官方认证、其他网上或实体宣传中有无两家公司关联性证据等多方面着手收集信息并进行分析、固定证据。

司嘉慕 Si Jiamu 铸成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Trainee Chang Tsi & Partners
司嘉慕
Si Jiamu
铸成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Trainee
Chang Tsi & Partners

A和B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在取得了A公司和B公司相关联的基础证据之后,最关键的还是需要证明A公司与B公司共同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证据。

  1. A公司对B公司的商标许可: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因此,要认真分析A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商标的许可合同,并充分利用前述法律规定确定A公司对侵权产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在生产环节,A公司和B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

    由于在此类案件中,一般情况下A公司对B公司是控制关系;因此,A公司必然会指挥或积极参与B公司对侵权产品的生产。

    在生产环节,需关注A公司可能参与的对侵权商标标识的提供、侵权产品包装的监制、对侵权产品本身的抽查检验、对侵权产品相关证照的取得,对侵权产品的出厂运输等各个环节。

  3. 在流通环节,A公司和B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

    相对于生产环节而言,流通环节中A公司共同侵权的证据相对容易取得。在流通环节,要关注A公司参与侵权产品的销售和宣传的相关证据。如A公司是否和B公司在同一网站对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是否在对外宣传侵权产品时使用同一宣传手册、销售人员是否使用两公司为共同抬头的名片或推广材料宣传侵权产品、其他网上及网络以外证明其共同侵权的证据。

随着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的加大,商标侵权人的侵权手段也逐渐复杂和隐蔽化;只有不满足于表面的侵权证据,挖出其幕后真正的侵权策划和操纵人,并让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才能真正有效遏制侵权,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刘建强是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嘉慕是铸成所实习律师

(Chang Tsi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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