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 甄庆贵、邹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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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业务(Factoring)是一种包含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产品。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在中国开办保理业务,此后中国保理业务高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中国保理业务营业额(含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应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甄庆贵 Zhen Qinggui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Partner Zhonglun W&D Law Firm Beijing
甄庆贵
Zhen Qinggui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Partner
Zhonglun W&D Law Firm
Beijing

经济意义

保理是一种综合性信用服务,以买卖双方的真实贸易背景为依托,债权人将其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相应融资(通常融资款项金额不会超过应收账款总金额的80%)、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

保理业务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银行保理业务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商业保理业务。

目前,保理业务因其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

设立依据

自2004年开始,中国境内的商业保理公司陆续获准经营保理业务;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鼓励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试先行。之后,天津市上报了《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将保理列为创新内容之一。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做出批复,原则同意该方案的内容。至此,商业保理公司在国内才正式得到认可,商业保理机构可以在天津登记注册。

邹雯 Zou Wen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律师助理 Legal Assistant Zhonglun W&D Law Firm Beijing
邹雯
Zou 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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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公室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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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类型

根据是否通知债务人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暗保理即卖方(即保理业务的融资需求方)由于商业策略等原因,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债务人,款项到期时仍由卖方出面催款,再向保理商偿还融资款。明保理则相反,债权人在一开始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由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偿还融资款。

保理还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即保理商买入债务人应收账款后,如债务人到期不偿付或未足额偿付使保理商融资在到期日未能收回,卖方将承担无条件回购该未偿应收账款部分责任。无追索权保理则相反,债务人不能到期支付款项的风险由保理商自行承担,无权向卖方追偿。

保理业务还可以分为池保理与定保理。池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回款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允许卖方使用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即重复融资)的业务模式。定保理则指一次性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并成功回款之后,保理业务即告终止的业务模式。

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保理业务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即中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让与”,其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一是债务人资信变化风险,如果作为最终付款人的债务人的资信发生恶化,将给保理商的债权造成损失;二是债权的合法性风险,即债权基础合同如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违法情形,则债权不具合法性;三是债权的可转让风险,关于债权可否进行转让,主要由法律或者基础合同中买卖双方对于债权可否转让的约定来决定;四是债权转让通知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为防范上述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强化资信调查。保理商进行的资信调查应针对基础合同交易双方,包括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基础合同是否存在纠纷等,同时还应调查融资方对保理合同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

加强审核拟受让的债权。不应受让的债权种类包括:采用比保理商批准的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销售而产生的债款;基础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发票金额与基础合同约定的金额不相符,或者已被设定质押的债权等。

完善保理合同。建议在保理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

融资需求方对债权有效性、可转让性、完整性等的承诺与担保条款;有效通知条款,即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项;积极协助条款,即如债务人拒付,融资方应协助保理商进行追索;有权追索条款,即如发生债务人拒付等情形,融资方应当履行回购义务,保理商有权收回融资方已收到的保理款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融资方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条款。

甄庆贵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邹雯是该所北京办公室律师助理

(Zhonglun W&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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