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向和解裁决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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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程序进行过程中,不少当事人经仲裁庭主持或自行协商,当庭或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使双方争议得到友好解决。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案件,一般以撤案、调解书或和解裁决的方式了结。以和解的方式结束争执,不但达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护后续合作的基础,也可以避免仲裁裁判结果不利的风险,亦可更高效地解决争议。这对于已经针锋相对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可谓最佳结果。

单个仲裁案件往往仅反映双方当事人全部商业往来及争议中的极小一部分,而呈交给仲裁庭的和解协议时常包含双方对于相关合同及争议的一揽子解决意见。当事人对于一揽子解决争议的需求、裁决可高效作出且可执行的需求相结合,产生了和解协议向和解裁决转化的需要,这值得仲裁庭及仲裁机构加以格外谨慎注意。仲裁案件代理人如果能对仲裁庭、仲裁机构乃至法院重点考虑的事项准确把握,可以帮助当事人尽快拿到一份“完美”的和解裁决。

明确意思表示。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将当事人的“请求”作为仲裁庭依和解协议作出相应和解裁决的前提。该等请求必须是双方的、明示的合意,如果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上未载明同意/授权/请求仲裁庭作出和解裁决,则仲裁庭无权仅依据和解协议作出和解裁决。对于当事人而言,进行和解谈判人员的有效授权以及和解协议中对于仲裁庭的该项明示授权是必不可少的。

生效条件。仲裁庭要作出一份生效的和解裁决,必须依据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效力待定或未生效的和解协议无法转化为和解裁决。而一份载有双方义务的和解协议,往往会对其生效条件做出约定。因此和解协议中约定了生效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积极促使该条件得到满足,并将有关和解协议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提交至仲裁庭。

涉及案外人。在和解过程中,双方常就各项事务进行一揽子处理,并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仲裁庭。不过在某一些涉及案外人的事项上,由于仲裁管辖范围的限制,仲裁庭无法对当事人约定的、不受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法律关系或事实作出认定,亦无法将该等事项转化为裁决项。故当事人如需将这类事项列入申请裁决事项中,则需要重新订立仲裁协议,并提出追加仲裁案件当事人等申请。

超出范围。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约定的一揽子协商结果,还常见于保密条款、再次约定或起到强调作用的仲裁条款、双方后续合作诚信原则条款等。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些约定不可谓不重要,但其多因超出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范围、超出涉案仲裁协议范围、或者属不可仲裁事项等原因而无法被写入和解裁决的裁决项中,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请求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包括该类事项。和解协议向和解裁决转化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其被赋予的强制执行力。故在仲裁庭主持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充分意识到不同种类约定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当事人应对所有涉案请求范围之外的约定事项进行谨慎考量,要么寻求其他形式约束对方,要么将相关事项修正后提交仲裁庭,以便其可在裁决项中以裁决的形式予以解决。

实践中当事人的协商约定各式各样,案件代理人及仲裁庭都应谨慎审查,才能使一份和解协议顺利转化为可生效的和解裁决,最大程度上保证当事人的权益。

作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田雨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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