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协助司法强制措施协而未“助”是否当责?

作者: 姚晓敏和林琳,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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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协助有权机关开展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否则商业银行及相关人员需承担法律责任。

但商业银行在协助完成查冻扣时,不乏因错误办理导致司法强制措施落空的实例。此种情形下,商业银行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

民事责任类型

姚晓敏,兰台律师事务所,银行协助司法强制措施协而未“助”是否当责?
姚晓敏
合伙人
兰台律师事务所

实务中,执行案件申请人多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商业银行,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一般侵权责任条款作为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依据。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具有过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需对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后,会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原告债权未实现的原因、原告债权实际清偿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告需承担责任范围大小。

司法实践

商业银行因工作人员向法院出具与事实不相符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造成案件当事人之胜诉债权无法实现,属于侵权行为,商业银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认定侵权责任的过程中,司法实践案例中关注要点通常包括:

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

商业银行出具与事实不相符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的行为存在过失。协助执行查冻扣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作为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其出具的回执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故其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理应秉承较高的注意义务,银行在出具回执时填写错误应属过失。

林琳,兰台律师事务所,银行协助司法强制措施协而未“助”是否当责?
林琳
实习律师
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损失的认定

原告的胜诉债权除案涉冻结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客观上原告胜诉债权无法实现清偿,原告存在损失。损失大小需要结合胜诉债权的执行情况认定,若执行案件仅为中止执行,原告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仍存在不确定状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商业银行出具的回执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原告基于该错误行为产生了信赖利益,认为已经足额冻结案涉账户并解除了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若有),则胜诉债权未得到清偿与银行错误回执存在因果关系。但若原告无法举证证明银行出具回执的行为与胜诉债权未获得清偿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范围的认定

原告胜诉债权未得到清偿可能是多因一果导致的,若原告的债务人自身就无充足财产偿还全部债务,此时不宜让银行承担全部损失,需要酌情考虑商业银行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原告债权未实现的原因、原告胜诉债权实际清偿情况、执行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法院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若原告胜诉债权原本的保全措施可以保证足额实现的,而当事人和法院基于对错误回执的信任解除了超额担保,导致最终胜诉债权未实现清偿的,银行有可能承担全部未兑现的债权金额。若案涉账户本就无足额财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时胜诉债权未能实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无财产,银行承担主要责任或部分责任。

银行风险防范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商业银行协助查冻扣时出具错误回执,作为专业机构的商业银行存在过失。当原告举证证明具有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时,银行需承担侵权责任,责任大小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基于以上实务经验,从商业银行合规经营以及风险防范角度,银行应当重视查冻扣等日常司法协助工作,不仅需要做到合规、快速响应协助,更要追求准确。银行可通过建立专人负责、双人复核制度、制定司法协助工作规程、定期培训司法协助工作业务人员等方式,全面、及时地履行自身的协助义务,避免因经办工作人员消极、不配合的行为导致银行本身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查询、冻结、划扣业务操作过程中,具体业务操作人员对于协助通知等法律文中存在疑问之处应主动要求有权机关执法人员释明,避免出现争议。

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晓敏、实习律师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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