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申请和《生物多样性法》

作者: Rajeev Kumar、Vivek Kashyap,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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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印度专利局在审查印度专利申请时,针对应用印度生物资源的发明会考虑2002年《生物多样性法》的某些规定,尤其是对于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利申请。

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生物多样性法》成立了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NBA), 授权执行和监管该法律的条文。

广义上来说,该法内容可概括为:保护印度生物多样性、各种生物的可持续应用、生物资源应用效益和知识的公平分享以及上述内容的相关及附带事项。

生物资源

《生物多样性法》第2(c)条将“生物资源”定义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组成部分,它们的遗传物质以及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副产品(不包括增值产品),但是不包括人类遗传物质”。

Rajeev Kumar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科技业务团队负责人 新德里 Head of Science Group LexOrbis New Del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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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6条规定,如果在知识产权开发中应用了印度的生物资源,或者所涉发明是在印度生物资源的研究或信息基础上完成的,知识产权注册申请人必须向NBA申请批准。

该规定通过防范印度生物材料及生物应用社会效益的滥用,确保印度国家或公共利益受到保护。

本文分析了《生物多样性法》和1970年《印度专利法》涉及上述规定的条款,以及印度专利局在处理此类规定时的做法。

专利法第10条和2003年《专利细则》所设定的表-1要求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提供生物材料的来源和原产地的详情,并声明在发明中使用生物材料已获得主管机关的必要批准。这一规定通过防范对印度生物材料的滥用,确保印度国家或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生物多样性法》还规定,如果印度生物资源用于生物调查(第2(d)条)、生物应用(第2(d)条)和商业应用(第2(f)条)等目的,申请人需要获得NBA的批准。

因此,印度专利局在审查将生物资源用于生物调查和/或生物应用活动——“例如生物资源物种、亚种、基因、成分和提取物的收集,包括特征描述、清点和生物检定”——的专利申请时,要求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说明生物材料/资源的来源和
原产地。

为商业应用而使用印度生物资源的专利申请的情况也类似——“例如药物、工业酶、食用香精、香料、化妆品、乳化剂、油性树脂、颜色、提取物和改良农作物和牲畜的基因干预等商业应用,但不包括常规育种或在农业、园艺、家禽、乳品业、畜牧业或养蜂中使用的传统做法”——印度专利局审查此类专利申请时十分严格,即使已经出具审查报告,也会要求申请人在专利获得批准前得到NBA的批准。

Vivek Kashyap LexOrbis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新德里 Senior Associate LexOrbis New Del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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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关注

印度专利局重视《生物多样性法》的做法引起了以印度生物资源为基础的专利申请人的高度关注,包括印度企业、个人以及在印度开展研发活动的外国企业。

但是,《生物多样性法》也提供了缓冲机制,允许申请人在获得专利之前申请NBA批准。这意味着申请人不必等到获得NBA批准后再提出专利申请,而是先提交专利申请,在等待申请结果期间申请NBA批准,但是要在获得专利证书文件之前获得该项批准。

如果专利申请涉及的生物资源并非源于印度,专利申请人不必申请NBA批准。但是,为确保符合《生物多样性法》,印度专利局有时会要求申请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声明在申请中提及的生物材料并非来自印度。

未有指示

目前印度专利局并未就不遵守《生物多样性法》第6条的后果做出指示,但是可以预见,不遵守专利法第10条的专利申请将被拒绝。

但是,《生物多样性法》第55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或企图违反,或者教唆他人违反第6条的规定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或最高十万卢比(16000美元)的罚金;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十万卢比,罚金可能还会相应调整。另外,违反该法的行为在司法管辖范围内,且违法者不可保释。

真正面临挑战的是那些等待印度专利局评审结果的申请人,特别是申请处在审查中或已到达批准阶段的申请人,因为关于印度专利局如何处理这些申请缺少透明度和具体的指南。

及时申请

给予申请人一定时间申请NBA批准,似乎表明印度专利局提供了一定的通融。但是对于新专利申请、未出具审查报告或未提交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最好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在等待申请结果期间就开始申请NBA批准。

可以肯定的是,印度专利局将继续实行这一要求。为确保合规,我们建议申请人寻求当地律师的建议和指导。

Rajeev Kumar是LexOrbis科技业务团队负责人,Vivek Kashyap是LexOrbis的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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