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从严审查商标使用证据

作者: 明星楠、夏欢,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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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第6931816号商标(复审商标,见图),2010年5月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豆类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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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0日,自然人潘弟向商标局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14年9月27日,商标局认为江西恒大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潘弟不服商标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程序中,商评委认为江西恒大公司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于2016年1月7日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江西恒大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商评委的认定割裂了证据间的相互联系,复审商标应予维持。商评委和潘弟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主要理由之一为江西恒大公司的证据存在伪证情形,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明星楠 MING XINGNAN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合伙人 Partner Wanhuida Peksung IP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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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针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发现多处瑕疵。

(1)江西恒大公司提交的产品照片包装上印制的商品条码对应的所有者并非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或委托加工合同中的生产方。

(2)用于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从事恒大矿泉水销售的手工销售发票的领购时间晚于发票上载明的时间,存在倒签情况。

(3)江西恒大提交的其他使用收据虽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但时间距离指定期间届满仅有一周时间,即便无法否认其真实性,也可以认定该证据系江西恒大为维持注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

(4)“恒大”纯净水产品销售照片上显示的时间与照片内的景色、人物着装所体现的季节明显不符。

由此,法院对江西恒大公司提交证据的诚信度产生怀疑。鉴于江西恒大公司部分证据存在伪造情形,北京高院相应提高了对其提交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综合考量在案证据,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持续的使用。因此,于2017年11月29日判决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夏欢 XIA HUAN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律师 Attorney-at-Law Wanhuida Peksung IP Group
夏欢
XIA HUAN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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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在本案中明确了“撤三”制度下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方法:为避免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目的的落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证据是伪造的,则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当事人提交多个证据试图形成证据链证明某一事实时,一般应先逐一审查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从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判断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

综上,为维持商标注册,有些商标注册人进行象征性使用,甚至伪造使用证据。为甄别此种行为,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考察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

本案中,江西恒大公司在43个类别上均申请了包含“恒大”文字的商标,大部分与其主营的工业设备防磨抗蚀业务无太大关联,而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商品与其主营业务更是高度离散,很难说是基于真实使用而注册。该公司在34个类别上的商标均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针对复审商标则另存在早于本案半个月的撤销申请。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江西恒大公司对他人的撤销申请应当是有所准备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案证据大部分临近复审期间截止日期。《欧盟商标条例》和香港《商标条例》确立了临近指定期限截止日的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为了防止商标注册人亡羊补牢,人为制造、使用证据。

作者: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合伙人明星楠、律师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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