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事务和利益冲突

0
693
Lexicon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在上个月的本栏目中,我留意到了法律与语言之间的密切联系。法律需要语言来表达,反过来,语言也无法不考虑法律的因素而被诠释。最近,当我在研究规范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的规则时,这一点便体现出来了。

这一问题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9,其规定如下: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A lawyer may not act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both parties in the same case and may not represent a client in legal matters where the lawyer personally or a close relative has a conflict of interest.

我很想知道:是否根据第39条关于禁止律师 (或律师事务所) 担任两个或多个当事人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有争议的情形(即:诉讼),还是这一规则延伸至所有的事务,即不论是诉讼的还是非诉讼的事务。而且,如果答案为后者,那么当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存在时,是否有任何例外情形可以适用呢?

对于此问题的答案依赖于对“案件”这一用语的解释以及它是否仅仅指有争议的情形 (即:诉讼) 还是它扩张解释为律师为客户所委托的任何事务或者交易。这一问题是重要的,既然它将意味中国律师不能在任何事务中代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即使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时。这会把中国律师排除于外国律师事务所能够代理的很多情形之外,例如当律师事务所寻求在一项贷款交易中代理两个或更多的借款方又或者在公司交易中代理两个或更多的股东时。这也将会把中国律师事务所置于一个同外国律师事务所在竞争时的不利境地,因为很多外国律师事务所只遵循较少限制的利益冲突的规则。在某些情形下,也许便需要公司法务人员聘请另外的律师事务所,因而潜在地增加了复杂性和成本。通过比较,“案件”这一用语更有可能被讲英语的人当作口语来使用而不是在正式的法律文件的起草中使用。虽然出现在古老的法律用语中诸如action on the case(过去常用来描述在诉讼中要求针对个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救济) ,在现代英语口语中它或者指一个法庭案件 (即:诉讼的法定程序) 或者指一项非诉讼法律事务。

在英国,事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禁止在为每个客户最佳利益而行事的义务中存在冲突或者存在冲突的重大风险的情形下代理两个或者多个客户。然而,此项规则有两个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允许事务所在得到相关客户知情许可的情形下进行代理,如果客户 (a) 有实质的共同利益,或者 (b) 为同一项资产而竞争,并且在此类情形下代理双方的客户将是合理的 (其中的一个例子为:在竞争性拍卖的情形下,有两个或更多的公司出价竞买同一生意时)。合理性的标准有赖于具体情况并且需要考量诸如客户成熟程度以及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足够的资源和机制为客户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等因素 (例如通过创立分离的团队代理每个客户,并且通过建立内部的信息屏障来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

You must be a 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 to read this content, please 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 today.

For group subscribers, please click here to access.
Interested in group subscription? Please contact us.

你需要登录去解锁本文内容。欢迎注册账号。如果想阅读月刊所有文章,欢迎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

已有集团订阅,可点击此处继续浏览。
如对集团订阅感兴趣,请联络我们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目前被借调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担任特别顾问,协助其调查该国公司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规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