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经贸安排第十份补充协议为基金发展提供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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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十份补充协议,进一步加强双方合作。

这份补充协议在基金与证券服务行业的亮点之一是内地同意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该互认安排意在简化授权程序,允许经认可的基金在香港和内地直接出售。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年报,提案建议将经香港证监会批准、位于香港并在香港运营的基金列为“经认可的香港基金”,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列为“经认可的内地基金”。

第十份补充协议的另一亮点是允许合格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地要求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香港机构的持股可以超过50%。这对于香港金融机构来说是它们扩展其在内地基金业务的新机会。

内地同意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是重要的一步。互相承认基金产品无疑会激发香港与内地基金与证券服务市场的活力。敬请期待进一步消息!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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