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新实施细则:千呼万唤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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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后的《中国专利法》(以下称专利法)已于200910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规定了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遗传资源申报等新制度。为保证这些新制度在实践中得到顺利实施和执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现行的《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了较大的修订,增加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和内容,新修订的内容将于201021日起生效。

对专利法规定的新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专利法不但对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以及授权条件作了一些调整,并且新规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保密专利等制度,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据此对有关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和细化,例如:对专利申请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写明的事项作了相应调整;规定了对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问题的处理原则;要求一件外观设计中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应当与其基本外观设计相似,且不得超过10项。

对专利法规定的新术语作出了准确界定

准确界定新专利法中规定的法律术语和概念将有助于专利事务从业人员在实务中对专利法的理解和运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有多处内容专门就有关法律术语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界定,例如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的“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以及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的“初步审查”,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保密审查和遗传资源制度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 保密审查《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新《实施细则》第八条一方面对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进行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对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专利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界定,即“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遗传资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即
    “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在实践中,考虑到有的发明创造虽然利用了生物资源,但并未利用这些生物资源的遗传功能,因此不应履行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义务,据此,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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