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董事清算责任的影响

作者: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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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22日审议了《公司法》的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对《公司法》“公司解散和清算”章节的修订,拟通过合理分配公司股东、董事的清算责任,达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公平有序地完成市场退出的目的。本文从公司董事的清算责任视角出发对修订草案进行分析。

董事清算责任

修订草案对《公司法》“公司解散和清算”章节的修订中,与董事职责相关的变化有如下两点:

其一,引入清算义务人概念,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如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损失的应当赔偿;
其二,将清算组成员从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变更为由董事,辅以章程、股东会决议指定的人员组成;增加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导致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董事清算责任的影响
王振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修订草案新增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规定,渊源于《民法典》以及《九民纪要》的规定。《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作为清算义务人,负有在法人解散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九民纪要》第五节规定,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就自身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职责行为进行举证,方能豁免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修订草案的内容,如果董事未依法及时(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作为公司组织机构的成员,负责或者参与公司经营,依法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出现足以导致清算的解散事由时,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有利于维持公司财产价值、避免公司债务增加。修订草案将公司董事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符合法律对董事职责的定位。该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由董事未依法定时间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行为与公司或者债权人的利益损失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方始构成。

董事作为清算组成员

董事作为清算组成员,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以外,还应当为其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就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职责,需同时具备“清算人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要件,且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参考《九民纪要》14条的规定,清算人怠于履行职责,是指清算人在公司能够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故意实施拖延、拒绝履行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公司损失,即可以是公司资产价值的贬损,也可以是公司负债的增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消极行为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贬损或灭失、账册和重要文件等清算必需的要素无法提供或者灭失,最终导致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蒙受损失。

董事与股东责任区分

《公司法》及其解释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负有清算义务,并就股东的不同行为设定了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存在公司股东在并不掌握公司清算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要素的情况下,被判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不参与公司经营、不向公司指派董事的股东并不公平。

修订草案公平合理地明确了董事和股东的清算责任。董事作为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经营、富有专业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人员,依法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务,有能力判断公司是否出现足以导致清算的解散情形。另外,相较于股东,董事应当代表股东掌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必需的要素,如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理。

修订草案免除股东的清算义务,不代表股东可以完全免责。如果股东利用其对董事的影响,在清算程序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则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董事作为清算人成员将就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履职建议

(1) 在公司出现依法导致公司清算的解散情形后,立即将公司的解散事由告知债权人;

(2) 在公司出现依法导致公司清算的解散情形之日起的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内组建清算组;

(3) 如果认为自己能力不足以完成公司清算工作的,应当及时遴选具备清算工作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自己完成作为清算人的有关工作;

(4) 应当在清算工作中依法独立完成清算工作,拒绝公司股东有关侵害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命令。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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