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要点

作者: 张青华、时萧楠,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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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2014年10月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之后,中国体育产业成为市场新的增长点,相关并购案件以及体育资产购买大规模增加。但由于体育产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性质的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各投资方在并购体育公司或者购买体育产业相关资产时出现阻碍,因此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圈划出并购体育产业相关公司或者购买体育产业知识产权时进行尽职调查的重点。

张青华 ZHANG QINGHUA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East & Concord Partners
张青华
ZHANG QINGHUA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East & Concord Partners

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所谓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从体育赛事主办者的角度看一般包括:场地广告、比赛转播、赞助、授权许可、媒体授权、赛事标识、票务收入、体育赛事衍生品等相关权利。因此可以看出上述各项并非皆为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可以涵盖的概念。那么如何理解“体育赛事知识产权”?

体育赛事相关法律权利的“无形性”及由于对体育赛事场地拥有的“独占性”使它容易与同样具有“无形性”及“独占性”的知识产权相联系,因此虽然体育赛事中存在大量与法律概念上的知识产权不一致的权利,但仍然在实践中形成了“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称呼。

从体育产业运营实践看,业界理解的所谓“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一般包括商业权益、媒体版权、票务接待及衍生品版权。如果把上述各项嵌入法律概念中,应包括体育赛事标识名称使用权以及冠名权、露出权、体育赛事节目的直播或转播权、体育赛事票务销售以及衍生品使用权。因此对于目标公司的体育赛事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从上述各项考虑其相关权益。

体育赛事标识名称使用权以及冠名权、露出权(商业权益)。目前实践中,体育赛事主办方转让赛事权利时,通常使用“商业开发权”的表述规定其转让的商业权益,该权利实质上是指受让方通过商业开发为该体育赛事寻找赞助商,并获得相应收益。该赞助的对价一般为该项体育赛事的标识、名称、图标、官方吉祥物等的使用许可,以及所谓冠名权、赞助商标识露出权(即将赞助商标识、名称置于体育赛事场地内的广告板等体育赛事及相关活动现场中)。

时萧楠 SHI XIAONAN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East & Concord Partners
时萧楠
SHI XIAONAN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East & Concord Partners

体育赛事的标识、名称、图标、官方吉祥物等的使用权以及冠名权是基于体育赛事主办方对标识、名称、图标等所拥有的以著作权为核心的,包括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相关法益的知识产权性授权。而赞助商标识露出权则是基于体育赛事主办方对场地所有的使用权的物权性授权。因此两种不同性质的授权在尽职调查时应当区别分析对待。

体育赛事节目的直播或转播权(媒体版权)。众所周知,近年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问题,中国法律界颇有争议,但最终通过中国各法院的努力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得到了统一。体育赛事节目的直播权及转播权作为《著作权法》项下的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保护。

但一般情况下,体育赛事主办方会授权直播方在其指定的地点进行直播,同时通过合同授权或禁止直播方向第三人授权该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权。因此要获得该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权,除需要从直播方获得该体育赛事的直播权外,还需要关注体育赛事节目的邻接权人是否有权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因此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需注意相关合同中的授权链条的一致性、联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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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销售。对于票务的销售同样是基于主办方对体育赛事举办地点的独家使用权而拥有的独占性权利。一般赛事主办方会将票务销售委托专门的票务销售公司进行。因此,在尽职调查时应当注意相关合同。

衍生品使用权(衍生品版权)。虽然一般被称为衍生品版权,但实践中除通过著作权保护外,还可以采取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对于定期举办的体育赛事,赛事主办方有时会注册商标,并通过注册商标授权进行衍生品开发,同时使用著作权进行保护。而对于并非定期举办的体育赛事则很难注册商标。尽职调查时需要根据情况明确以上两种法律权利。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青华、律师时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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