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新思路

作者: 倪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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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2016年的GDP总量超过70万亿,GDP增速由高速增长变为中高速增长。国内经济虽然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但仍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发展仍需应对困境。通过不断实践探索,下列企业破产过程中运用的技术能够帮助企业及企业家们走出困境。

Ni Zhigang-cutout
倪志刚
高级合伙人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营业转让重整方案

浙江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专业生产化学试剂、镍盐、铜盐系列产品,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拥有本行业顶尖的技术力量、精良的生产设施、完备的检测体系、科学的管理手段和高素质人才。该公司持有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其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该公司的经营有重大价值。

2014年3月,该浙江公司陷入企业间债务互保危机,最终出现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经营正常,尤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该行业稀缺资源。

承办律师建议该浙江公司在司法程序外进行重整。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新设公司,将原公司(即该浙江公司)的营业整体转让给新设公司,即由新设公司以市场公允价购买原公司的土地、房产与生产设备,原公司将原材料、产成品、全体员工转入新设公司,原合同由新设公司承继。

通过承办律师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新设公司只需在原址使用原生产线和原生产工艺,就无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直接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浙江省排污许可证》,解决了新设公司无法申领上述两证的难题。

在境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困境企业选择重整方式时,均将营业转让重整作为优先考虑的模式;相较传统破产重整方式,其优势在于高效率、低成本,更能体现重整的实质,即拯救债务人的营业。上述案例中,原公司中营业被完整地剥离出来,纳入新设公司,充分保护了原企业的营业价值;原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将整体营业转让对价用于清偿债务,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上述方案有效解决传统破产重整过程中重整计划的难以表决通过等问题,显著提高了重整效率、缩短了重整周期,这给中国在传统破产重整模式中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助于完善中国破产重整的机制。

共益债务方案

某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后投入长兴县某房地产公司的某处房地产项目。后该房产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但该项目规模成型,部分房屋申领了预售许可证,且项目地理位置极佳,具有极大重整价值。

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代理人,承办律师与破产管理人经反复磋商,支持破产管理人采取“共益债务”的方式引入资金,保证房地产项目顺利完工。(共益债务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以债务人的财产为清偿来源,以随时支付为清偿方式。)破产管理人向第三方公司进行借款用于该房地产项目复工,且该笔借款优先于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欠缴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上述引入资金通过债权人会议被明确为“共益债务”。该资金后被投入项目的建设中,使其重新启动,最终以项目销售资金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共益债务”的运用在寻求资金安全和回报的投资人、寻求债权最大限度清偿的债权人、寻求渡过难关的债务人之间达到了平衡。

在破产重整中引入投资人,应该本着安全、经济、效率这三个原则。在保证引入投资人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企业注入资金并优化企业,最大限度偿还债务并保留现有成熟的营业,避免因清算而产生的职工失业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有利于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加财政税收收入。上述两处破产技术的运用,将成为今后企 业破产过程中的基础性技术方案。

作者: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倪志刚。其联系方式为电话:+86 21 5877 3177;邮箱:nizhigang@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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