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的个性化设计

作者: 李非、王龚婧,廊坊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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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条款经常被认为是合约谈判中的“午夜条款”而不被重视。然而仲裁程序的启动只能基于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即仲裁协议。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对仲裁条款进行审慎考虑,在将来出现争议时很可能会使签订合同的当事方面临被动的局面。

一般而言,当事方可以考虑直接援引仲裁机构提供的示范性仲裁条款。此类示范条款由仲裁机构提供,确保了此类条款在该国法下的有效性。比如,廊坊仲裁委员会(廊仲)的示范条款就遵循了我国《仲裁法》针对仲裁条款的有效性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廊坊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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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
廊坊仲裁委员会业务处副处长

但当事方在签订合同时,若直接搬用示范条款,就只能遵照对应仲裁规则下标准程序进行仲裁,而不能最大化合理利用相关仲裁规则下的特殊程序以满足当事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需求。精明的合同起草人会“站在示范条款的肩膀上”,考虑可能发生的争议及受到的损失,个性化地设计仲裁条款。

个性化设计仲裁条款的意义在于让当事方在争议发生前,积极参与、主动约定仲裁程序相关内容,充分实现意思自治,争取更多的程序性权利。

设计符合当事方需求的仲裁条款,需了解当事方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需求。

当事方追求的“快”

这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第一种方式是在仲裁条款中写明适用的仲裁程序,如在廊仲现行仲裁规则下,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这使得独任仲裁员不需要花费过多的时间与其他仲裁员进行磋商,即可单独作出决定。根据廊仲仲裁规则,普通程序裁决作出时限为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简易程序为75天;在廊仲仲裁实践中,普通程序裁决平均作出时间为65天,简易程序裁决平均作出时间为2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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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龚婧
廊坊仲裁委员会国际业务处主管

第二种方式是对相关期限及程序性权利的放弃。对于争议不大且案情较简单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对相关程序进行放弃来提高仲裁效率。在廊仲仲裁实践中,有一批案件是通过签署简化仲裁程序协议,实现了一天内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

第三种方式是在仲裁条款中明确送达方式,尤其是约定电子送达的方式,可以避免在途时间损耗,极大地提高仲裁效率。

当事方追求的“好”

仲裁员的水平对整个仲裁程序及裁决结果有着实质性影响,在约定仲裁员的资格时可以考虑仲裁员的职业背景、从业经验,甚至年龄、国籍等因素。但要注意,目前国内仲裁员的选择一般限定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之内,过于严苛的约定可能导致仲裁员选择的困难。另外,对于仲裁庭组成方式的约定也可以突破仲裁规则规定。

当事方追求的“省”

从仲裁程序整体上来讲,仲裁成本是各当事方仲裁成本的总和。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最为经济的前提就是降低仲裁成本总量。如约定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或约定书面审理均可降低仲裁成本。当事方还可以对开庭地点、仲裁语言等进行事先约定,或考虑互联网仲裁的方式。对于事实较清楚案情较简单的案件,通过合理梳理证据,减少鉴定程序及证人的出庭,也会大大降低仲裁成本。

当事方追求的“赢”

所谓“赢”是相对概念,如能通过仲裁程序最大程度的实现当事方的预期即为“赢”。从表面上看,主要体现在裁决的支持率上。如果当事各方尽可能详尽约定了各项损失、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对仲裁产生的各项费用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对仲裁程序进行了合理规划,通过合理的组织证据、提出观点,委托专业的仲裁律师,利用仲裁规则采取必要的程序推进措施,则仲裁结果更有可能接近于当事方的预期。

除以上可以约定的事项外,还可以考虑仲裁条款的仲裁范围,当交易涉及多份合同时,可以通过对各份合同下的仲裁条款进行一致性约定,避免管辖权异议。在国际仲裁中,还要考虑仲裁地的选择、仲裁裁决效力和可执行性的问题,例如:选择的仲裁地对仲裁是否友善,当地法律体系是否能够给仲裁程序提供充分的司法支持,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否有特殊规定,仲裁地是否加入了《纽约公约》等。

李非女士是廊坊仲裁委员会业务处副处长。她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6 0316 7018822以及电邮lifei@lfac.org.cn

王龚婧女士是廊坊仲裁委员会国际业务处主管。她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6 0316 2336102以及电邮wanggongjing@lfac.org.cn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旻利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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