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反垄断风向标案: 谁输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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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行业两大巨头腾讯和奇虎卷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案,触及反垄断法律概念的本质。作者:詹昊

酵已久的奇虎诉腾讯垄断侵权纠纷一案(奇虎诉腾讯案)终于在时隔一年多后以奇虎一审败诉暂时落下帷幕。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司法解释》)以来,中国通过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对垄断行为真正意义上的挑战。尽管中国并非案例法国家,但奇虎诉腾讯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分析范式很有可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对日后的反垄断民事纠纷审理产生影响。contrib_second_image

笔者认为,必须予以肯定的是从案件的处理技术而言,本案已经体现出法院在适用《反垄断法》方面长足的进步,如:就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了有开创意义的分析,各方当事人充分发挥了举证能动性,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关系问题进行了探索,引入经济学、互联网等专业人士出庭作证,长达80页的判决书详细讲述了法官心证的过程,引叙了国外的案例等。

就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而言,本案的可贵之处在于:

第一、春江水暖鸭先知。经营者是市场竞争的亲历者,他们最知道竞争的实际情况,对限制竞争行为有切肤之痛;因此本案中各方当事人调动一切力量去进行起诉与答辩,在诉讼的对抗中精彩纷呈,相较于“有惊无险”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更加“接近”于市场竞争的本身。

第二、据媒体报道,当事人也曾经求助于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效果并不明显。面对复杂的争议,法院没有拒绝司法,相反进行了一次认真的审理,甚至是尊重“国际惯例”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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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一审判决一改法院判决语焉不详的弊病,详细列明了合议庭心证的过程,为反垄断法研究者提供了绝佳的素材。相比较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寥寥数语的处罚通告,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透明度值得嘉许。

然而仔细研究此案,在肯定法院积极探索之余,笔者认为尚有如下问题值得商榷。

对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如何界定产品市场。原告奇虎公司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集成了文字、音频及视频等综合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及其服务市场。对此,腾讯认为奇虎对产品市场的界定过窄。法院在确认以需求替代为主、供给替代为辅的分析方法后,通过垄断者假设测试认定腾讯的QQ网络平台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的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站、微博服务之间存在可替代性,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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