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与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

作者: 曹春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0
2927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笔者律师团队接受某证券公司委托,就其与某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展互联网证券相关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其间,我们针对合作环节是否涉及“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展开了讨论。

曹春芬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曹春芬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18日起实施),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的转型升级。

《指导意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据此,以互联网企业现有的生活服务类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由证券公司进行金融产品销售服务的合作模式符合国家政策。

证券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过程中,在技术对接方面是否属于“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以及可能涉及的监管政策成为我们讨论的重点。

若这类合作属于《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6月12日起实施)所指的“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端系统准入协议签署一个月内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评估认证;而互联网企业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成为协会会员。

监管演变

随着《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3月13日起实施)、《评估认证规范》、《指导意见》先后发布并实施以来,协会针对“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的监管也在逐步放开,具体如下图所示。

本案分析

首先,互联网金融属于试点业务,具有开创性。2014年4月,包括5家券商获得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资格,成为首批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而《指导意见》也刚发布不久,第一部分规定了“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的原则,并从六个方面规定了鼓励措施。

New guidance on security companies’ online and externally accessed data systems因此,证券公司拟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目前在监管层面尚属于试点、摸索阶段,监管政策、规则有待细化,协会对于证券公司具体开展的相关项目或需要单独沟通,进行个性化监管。

就外部信息系统评估申请而言,虽然有个别券商尝试向协会提交评估申请,但行业整体处于观望阶段,目前第三方软件接入券商端口的评估进程可能不及预期。

新的信息系统接入工作尚未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因外部信息系统评估标准尚未明确。

再者,证监会近期关于“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证券交易行为。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7月12日发布)规定:“各地证监局应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行为,并于2015年7月底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核实工作。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由此可见,证监会本次针对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主要是针对场内交易,而本项目仅涉及场外交易,不涉及场内交易。故笔者理解,监管部门近期关于证券公司外部接入系统的相关监管规则,主要系针对场内证券账户的监管要求,对于尚处于试点阶段的场外理财账户等的安排,并非本次监管的目标。

鉴于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外部接入信息系统”有明确定义,而从字面理解“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因此从谨慎角度出发,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就此问题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并基于监管部门意见确定是否按照《评估认证规范》履行评估认证程序。

作者: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春芬

中伦文德_logo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

金泰大厦19层

邮编:100028

电话:+86 10 6440 2232

传真:+86 10 6440 2915/2925

电子邮箱:caochunfen@zlwd.com

www.zhonglunwende.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