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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段时间股票市场的波动,上市公司开始关注证券纠纷的化解方式。深圳在这方面的创新实践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刘晓春、周毅向您介绍深圳经验

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SFDRC)成立之初,证监会主席肖钢当即批示证监会相关部门予以关注。在其后的访问中,肖钢又指出调解中心所创建的“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这种四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模式,对于资本市场“定分止争”具有重要意义。

Text_picture_-_Trend前,大多数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纠纷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但是,单纯依靠诉讼解决证券纠纷未必是上市公司的理想选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此类案件诉讼程序复杂,上市公司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应对,成本昂贵。此外,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均为公开,保密性差,易影响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于此类案件专业性强,法官未必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一定能保证判决的质量。而且,由于该类案件影响面广、疑难复杂,无疑会占用过多的审判资源,法院未必有足够的资源应对。

其本身特点而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纠纷通常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引发,通常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类纠纷往往波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总的索赔金额可能十分巨大。由于这类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巨大的经济利益,也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甚至社会安定,因此往往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此外,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以及现有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此类纠纷处理可能陷入错综复杂的局面。

此,陷入此类纠纷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主要有以下的需求:(1)启动纠纷解决程序的门槛要低;(2)要有证券领域的专业人士介入;(3)纠纷解决的程序要灵活、便捷、高效;(4)纠纷解决的过程要保密;(5)成本要低、处理结果要有效。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四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模式能提供实现这些需求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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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刘晓春;深圳国际仲裁院联络处高级专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秘书长助理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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