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颁布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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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新年前几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国首部《环境保护税法》。该法是为了取代目前的排污收费制度,该制度内的污染税是管理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主要经济手段。本次立法具有历史性进步,将会对企业就国内环境法律规定的合规产生广泛的影响。

该部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用环境税制度替代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中国关于企业排放环境污染物的法律管制会更加有效,地方部门和企业能利用的法律漏洞将会消失。与此同时,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需根据该法纳税。鉴于该法是前所未有的新制度,企业需要在该法生效之前进行规划,确认其所在地纳税的标准和数额,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新法要点

《环境保护税法》只针对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向间接产生污染物的企业征税。

该法明确规定了应税污染物的范围。应税污染物是指列入该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内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常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都属于应税污染物范围,但是二氧化碳除外。

该法的实施需要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之间的配合,因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而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污染物。地方政府所承担的任务是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违反本法者将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法》承担责任。

企业将应税污染物排放于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或排放于符合相关保护标准的储存利用固体废物场所,该类间接排放将免征环境保护税。

该法规定,地方政府部门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并调整大气和水污染物的应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有五类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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