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下与仲裁相关的保全措施

作者: 董箫、赵慧丽 ,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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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是商事主体之间,尤其是在跨境交易中,当事人经常选用的争议解决方式。然而,对于与仲裁相关的保全措施(也称“临时措施”),如果不是经常办理此类案件,很多人可能并不熟悉。本文将结合作者的实务经验,向读者介绍中国法下与仲裁相关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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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箫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问:中国法下的保全措施有哪几种类型?

答:中国法虽然没有对保全措施进行定义,但是通常来说,保全措施是指在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可能会出现财产被转移、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况,此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对财产、证据、行为等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以保证日后审理程序及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对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此外,中国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都对保全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

问:与仲裁相关的保全措施可以在何时申请?向谁申请?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启动仲裁程序前与仲裁的过程中,都可以申请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中进一步规定了,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在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期间,也可以提出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程序没有开始之前,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当事人需要将保全申请递交给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转交给法院。

问:中国是否有“紧急仲裁员”制度?

答:紧急仲裁员制度,是指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于情况紧急,需要仲裁机构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向当事人提供紧急救济,采取保全措施。中国的主要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都已经引入了该制度。虽然在《纽约公约》下,紧急仲裁员的“裁决”能否被执行仍然具有不确定性,但是香港和新加坡已经通过立法承认了紧急仲裁员“裁决”的可执行性。中国仲裁界关于将“紧急仲裁员”制度引入立法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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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丽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问:保全决定一般需要多久做出?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多长?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实践中,由于各人民法院的受案量,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院作出保全决定的时间也有所差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在保全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全期限予以延长。

问:保全措施的批准,一般需要满足何种条件?

答: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该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保全措施的申请人需要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比如说财产可能被转移,证据可能灭失等等。此外,法院可能会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没有提供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保全申请。

问:中国境外的商事仲裁程序开始前以及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可否向中国法院申请保全?

答:目前,中国法对该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一般来说,由于欠缺法律依据,中国法院对此类请求通常不予受理(海事案件除外)。然而,鉴于中国法院总体来说对仲裁持友好的态度,并且中国正在不断扩大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范围,也许未来中国会建立起对境外仲裁提供司法协助的法律制度。

问: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有哪些重要的注意事项?

答:第一,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申请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第二,注意保全的期限,如有延长期限的需要,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期。第三,向仲裁机构提供管辖法院的准确信息、准确的财产线索及情况紧急的证明,有助于加快保全程序的进行。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箫、赵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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