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定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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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9日联合印发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建设指南》)。

多个政策文件中反复提到智能网联汽车。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根据该宽泛的定义,网联汽车和自动/无人驾驶汽车都属于智能网联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建设指南》是中国政府为建设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发布的一系列指南中的第二份正式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25日发表了另外三份指南草案,包括:(1)《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总体要求)》;(2)《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信息通信)》;和(3)《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电子产品和服务)》。该系列指南,特别是《智能网联汽车建设指南》的加速制定和发布,体现了中国政府促进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特别决心和努力。

《智能网联汽车建设指南》规定了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的几项重点,包括(1)分两个阶段建立标准体系,包括第一阶段到2020年,初步建立能够支撑驾驶辅助及低级别自动驾驶的标准,以及第二阶段到2025年,形成能够支撑高级别自动驾驶的标准;(2)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框架,包括基础、通用规范、产品与技术应用、相关标准;及(3)制定99项智能网联汽车的标准,近期拟优先开展24项标准的制定。

除了以下五项标准为强制性,拟制定的大部分标准将为推荐标准:(1)信息交互分类下的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在优先列表中);(2)人机界面分类下的汽车报警信号通用规范;(3)人机界面分类下的汽车人机控制转换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4)功能安全分类下的智能网联汽车人机交互系统失效保护要求及评价方法;以及(5)信息交互分类下的自动驾驶记录装置要求及评价方法。

《智能网联汽车建设指南》中有一个单独段落说明需要分析现行标准法规中与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相关的条款,逐步消除制约汽车新技术发展的标准法规障碍,并营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智能网联汽车建设指南》还鼓励企业在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这些内容都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在旧版本实施了近三十年之后,修订后的《标准化法》刚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根据《标准化法》,“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从强制力和效力上区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并且只能为国家标准。对于其他技术要求来说,建议采用并实施推荐性标准,该等标准可以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智能网联汽车建设指南》的标准制定中显然考虑了这些原则。

《标准化法》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该法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此外,在制定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之前,应当对企业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标准化法》还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特别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一旦制定完成并实施后,将在规范中国智能网联汽车行业方面起到基础性作用,建议网联汽车和自动/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相关的市场参与者密切关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制定情况。同时,建议市场参与者考虑探讨一下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时可能纳入或考虑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可能性。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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