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浅议

作者: 程海群,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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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初进入中国时,考虑到“私募”提法比较敏感,同时“产业基金”对于描述当时以政府为主导的经营策略更为贴切。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代替了“股权投资基金”。

程海群 Cheng Haiqun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 合伙人 Partner Zhonglun W&D Law Firm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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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国家层面一直沿用的“产业投资基金”,至此正式称为“股权投资基金”。

目前,中国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产业投资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作出明确、统一的定义。

根据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第一条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本文探讨的产业投资基金,从性质、募集和运作方面看从属于股权投资基金,是特指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批准,以各地政府为主导,且直接以“产业投资基金”命名的大型股权投资基金。

发展现状

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时日并不长,总体上看仍处于成长初期。

纵观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还没有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全国性法规,这种立法现状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第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够市场化。中国对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审批制,带有鲜明的行政色彩。且批准或不批准背后的原因比较模糊,审批流程不够透明;其次,产业投资基金的区域性特征较为明显,投资范围受限,不利于市场化发展。最后,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机制不够市场化。

第三,基金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且首次募集资金或多或少均为“国有”背景。例如,蓝基金的发起人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就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型国有企业。

第四,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缺乏有效的退出渠道。目前,通过直接上市退出受到上市发行额度、发行条件等的严格限制,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又受到投资银行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中国的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还未完全建立。

完善运行环境

首先,应推进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能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基金市场上有关人员的投资或管理行为,这是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中国应该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规范标准,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其次,坚持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与政府适当的监管、引导相结合。产业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不过,现阶段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处于发展初期,又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监管,一定程度的监管可以保证产业基金的良性发展,且政府应充分发挥经济等手段,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洪一方 Hong Yifang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 实习律师 Trainee Zhonglun W&D Law Firm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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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体系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产业基金来源渠道,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多元化是国际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一大趋势,也是各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经验。在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社会资金为主,充分将一些颇具实力的金融等机构发展成为产业投资基金行业的中坚力量。

第四,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退出
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最终是要通过投资变现来获得资本利益的,一旦企业成功上市,投资者就须及时从中退出,实现投资变现,进而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培育—变现获利—再投资”的良性循环发展。因此,必须稳步推进中国二板市场的构建,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场外交易市场。

结语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作为金融创新产物,其正处于发展初期,势必存在一定问题。但我们在发展产业投资时可以在募集方式、组织形式、退出机制等方面借鉴其他国家基金的发展模式,同时应结合中国的国情,以创新的方式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程海群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洪一方是中伦文德深圳分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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