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境外并购的合规问题

作者: 徐军,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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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一带一路”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2015年成为中国企业境外并购浪潮急剧升温的一年,全年境内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共完成300多起,涉及金额超过9000亿元。2016年并购重组步伐继续加快,第一季度境外交易总额已逼近2015年全年的交易纪录,境内上市公司更是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潮的主力军。境外并购对上市公司来说既是难得的历史机遇,也存在着很多陷阱。

徐军 XU JUN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AllBright Law Offices
徐军
XU JUN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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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备忘录等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境外并购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上市公司境外并购的标的资产规模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或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则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

上市公司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时,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期间,上市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并须最终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告相关交易文件。

境内审批: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涉及的主要监管项目还包括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的审批、备案。

根据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对不同的境外并购项目分别实行核准与备案制,发改委将其监管措施由核准为主调整为备案为主,大幅下放审核权限。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对境外并购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但外汇管制愈发严格。

此外,上市公司境内主体进行境外并购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反垄断审批、国有资产监管、行业准入等方面的审批程序。如果上市公司境外收购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借壳行为,则需要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并获得核准。

直接收购: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收购境外标的资产的方式可以说是最直接的收购方式,因为现金收购除需经过境内外的一般审核程序外,并不需要证监会重组委对相关重组事宜作出审核,最大程度上节约了时间成本并提升了境外并购的成功率。

这类现金收购交易屡见不鲜。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度分别收购了哈萨克斯坦Dostyk Gas Terminal公司合计40%合伙人份额并获得50%的投票权,以及收购了哈萨克斯坦Petroleum公司50%股权,这两起交易的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3.68亿元及6.58亿元,且华信国际获得了上述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张霞 ZHANG XIA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AllBright Law Offices
张霞
ZHANG XIA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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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行收购:境外并购过程复杂,上市公司需要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的法律、财务、行业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交易各方需明确交易方案、完成境内外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等工作,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则需要在停牌期限内及时公告交易方案。

为避免无法按时完成收购,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行收购境外标的资产的策略,在时机成熟时再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行收购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资金紧张、交易时间紧迫、停牌压力等问题。

并购基金在上市公司境外收购过程中有重要作用。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度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所持的100%股权,犇宝实业即是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私募基金先行出资参与设立的。犇宝实业通过子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Juno Energy II与 Juno Operating Company II 两公司所有位于美国二叠盆地的油田资源相关权益后,再由新潮实业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犇宝实业100%股权,新潮实业通过间接收购的方式最终实现了其跨境收购的目的。

上市公司除面临上述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境内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采用何种交易方案等问题外,因标的资产所处境外这一特殊因素,实现跨境收购需同时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势必对合规操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上市公司在抓住境外并购机遇的同时,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军,锦天城律师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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