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作者: 王亚东、陆蕾,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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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创意,重塑文化”是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态给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变革,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与网络应用相关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网络科技公司等成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主体。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北京、上海、广州、浙江等地也纷纷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不少与互联网有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于近期发布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共同侵权责任

“平台服务商是指为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主体”(《审理指南》第17条),据此淘宝网、京东商城都可以称为平台服务商。

实践中,第三方利用平台服务商从事知识产权侵权时,平台服务商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判定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此次《审理指南》明确“平台服务商通常情况下不具有事先审查网络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但应根据其所属行业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内容以及通常应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防止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发生”,这为商标侵权案件的平台商责任判定提供了方法。

类似原则也适用于专利侵权案件。在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必要措施”进行了扩充解释,认为除了删除、屏蔽和断开连接之外,“转通知”也是必要措施之一;至于采取何种措施,要根据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加以认定。笔者认为,当前司法系统在处理了大量涉及平台责任的案件后,其责任判定的司法原则逐渐清晰。

陆蕾 Lu Lei 润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陆蕾
Lu Lei
润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行为保全措施加强:

积极的行为保全制度是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行为保全制度对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互联网领域的意义尤为重要。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中(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充分考虑到被诉游戏的上线势必挤占原告新推游戏的市场份额,而且网络游戏具有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诉中禁令的适用给权利人提供了及时的救济。

淘宝网诉“帮5买”网站不正当竞争案(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发生于双十一之前,法院认为“淘宝网”的交易量巨大,且“双11”购物狂欢节即将到来,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由此发布诉前禁令,成为全国首例涉电子商务平台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件。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的入选,透露了司法机关在互联网相关案件中加大行为保全措施的信息。

侵权赔偿计算

因网络的虚拟性、取证难,赔偿过低一直是突出问题之一。“前置过滤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上海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宣称该产品系镇店之宝、销售数量巨大,法院以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透露了加大赔偿力度的倾向。

《审理指南》将《商标法》中关于增加侵权人在获利方面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类推至《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在原告已经提供被告所获得利润的初步证据,而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后台数据主要由被告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告提供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后台数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后台数据的,可以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所获得的利润。”不难看出,司法机关加大赔偿力度的政策同样适用于互联网案件。

互联网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挑战,但随着典型案例的判决、相关研究的深入,类似案件的处理逐渐变得有章可循,有助于权利人和从业者在了解规则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亚东;润明合伙人陆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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