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法动态

    作者: 蔡律灋,台北道法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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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的疫情给商标保护工作带来了真正的挑战,例如,向在线交易的大规模转移、将案件提交法院的困难,以及实际执法方面的挑战等等,不一而足。当各国的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急于适应之时,亚洲许多司法管辖区也更新了自己保护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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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经注册后即受保护,台湾遵循最先申请者注册的原则。可注册的标识类型包括商标(商品和服务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以及团体商标(商品和服务商标)。

    凡具有识别性的标识均可注册为商标。此外,台湾智慧财产局颁布的《非传统商标审查基准》规定,气味、图案和位置也可被注册为商标,触角和味觉标识仅在特殊情况下可被注册为商标。

    intellectual property
    蔡律灋
    合伙人
    台北道法法律事务所
    电话: +886 2 2585 6688 (ext. 8187)
    电邮: lawtsai@deepnfar.com.tw

    注册程序

    注册商标应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台湾允许申请将一个商标用于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在台湾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须通过本地代理申请注册商标。但是无须聘请一个合法和/或公证的律师,外国申请人也不需要注册一个本地公司或住所。

    申请流程包括正式审查,绝对情形的审查(如是否有识别性)和相对情形的审查(如是否有疑义可能)。如在使用过程中已形成识别性,则没有内在识别性的标示也可注册为商标。

    对商标的异议。对商标注册有异议的,可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商标权期间。商标权期间为自注册公告当日起十年,可再延展十年。

    宽限期。在商标权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可申请延展商标权。商标延展的宽限期为商标权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宽限期届满后,商标注册自动失效。

    失效的标示不可回复原状。但是,如果商标所有人因天灾或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没有在宽限期内申请延展的,可于原因消灭后三十日内申请回复原状。但是,延误宽限期已超过一年的,不得申请回复原状。如没有在宽限期内申请商标权延展,可在任何时间以第三方名义重新注册失效商标。

    使用要求

    如商标自注册公告之日起三年无故未被使用,或之后连续三年无故未被使用,智慧财产局可依职权或依第三方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

    指称商标未被使用的一方须在申请撤销商标注册时提供初步证据,商标权人则须在撤销程序启动后证明商标被使用。此外,指称商标未被使用的一方无须证明商标撤销于己有合法权益。

    使用仅指在台湾使用。《商标法》所指商标使用指为行销之目的使用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

    (1)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

    (2)持有、陈列、贩卖、输出或输入前款之商品;

    (3)将商标用于与提供服务有关之物品;

    (4)将商标用于与产品或服务有关之商业文书或广告。

    将标示用于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络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也构成商标的使用。使用不一定是连续的。断断续续的使用也足以说明商标被使用。使用类似或相关的商标则不一定能说明商标被使用。使用商标的形式与注册的形式不同时,如果只有微小的变动,且这种变动不改变商标中有识别性的部分,则这种使用也构成商标的使用。

    如有以下情形,以不同形式使用标示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1)彩色商标被改成黑白色商标:

    (2)彩色商标的颜色被改变;以及

    (3)只有商标的一部分被使用。

    授权协议

    在台湾,授权协议可书面或口头缔结。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授权。商标权人可就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授权。授权可以是专属授权和非专属授权。如授权被登记后,注册商标被移转,受让人仍受授权协议约束。如果注册商标的授权被登记,则出售注册商标不会自动终止授权。

    《商标法》规定:

    (1)如果商标在商标授权登记后被移转,受让人受授权协议的约束;

    (2)专属被授权人有权排除商标权人及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

    (3)专属被授权人有权将商标再授权;以及

    (4)商标权人可抛弃其商标权。但有授权登记或质权登记者,应经被授权人或质权人同意。

    《商标法》规定,商标授权的登记为自愿登记,但商标授权只有在智慧财产局登记后才可对抗第三方。授权登记必须在商标权期间届满前申请。授权期间可超过商标权期间。

    在此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在法定期限内延展,授权无须再登记,如果商标注册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延展,则授权登记随商标权的失效而失效。但未注册商标的授权协议仍然在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之间有效。

    对于授权协议的形式和/或内容,并没有法定规定。登记商标授权的申请应当由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通过书面申请提出,申请应载明:

    (1)商标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名称、住所地址或营业场所地址,国籍或所属地区,以及,代表人的姓名(如有);

    (2)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地址和营业场所地址;

    (3)商标的注册号;

    (4)授权是专属授权还是非专属授权;

    (5)授权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如有);

    (6)如授权是对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授权,列出该等商品或服务及期类别;以及

    (7)如授权针对某特定地区,写明地区名称。

    授权协议决定授权何时生效。授权登记在官方公报公告之日起,授权可对抗第三方。未登记的授权无须公告。

    可依法条推定,登记被授权人对商标的使用属合法使用。商标权人提起侵害诉讼的,除非商标权人向法庭申请第三方加入,否则非专属被授权人不能加入该程序。《商标法》规定,除非授权协议另有规定,专属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启动侵害程序。在此类程序中,被授权人无须将商标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台北道法法律事务所合伙人蔡律灋

    Deep & Far

    Deep & Far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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