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视频能否作为专利无效的现有技术证据?

作者: 赵鹏、王小东,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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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代理过的其中两起无效宣告案件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使用了YouTube视频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述涉案专利的专利性。本文拟通过分析笔者曾代理的其中一起无效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网站中公布的有关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有关判决书,探讨YouTube视频作为证据被官方接受的可能性及其使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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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案例分析

在笔者代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了YouTube视频作为证据并声称其上传时间为2010年9月2日。口审时请求人还出示了由香港某律师行于2018年3月8日出具的名称为《下载网络资料声明书》的声明。笔者作为专利权人一方对请求人提交的视频文件及其声明中记载的公证过程提出了以下质疑:

首先,请求人在下载YouTube视频之前未对下载用的电脑的硬件和软件环境进行清理,安全性无法保证;

其次,通过相关介绍可知,YouTube网站上的视频是无法直接下载的,必须借助第三方软件才能下载,但请求人提供的声明中记载的过程是从YouTube网站上直接下载
视频;

最后,通过查看YouTube视频文件的文件属性发现,其最后修改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既不是请求人声称的视频上传时间也不是出具声明的时间,而且还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最终,经过口审,合议组没有采纳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YouTube视频作为评价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网站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查询端口中以“YouTube”作为决定要点的检索词,共查询出12篇无效决定,其中,有八篇认可了YouTube视频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并接受了将其用作评价专利性的现有技术,但其余四篇认为无法确定其公开性,即无法确定其公开时间。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通过用“YouTube”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检索,也可查询出观点截然相反的判决书。不过总体来说,接受YouTube视频作为现有技术的判决书明显要多于不接受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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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东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笔者经查询发现,(2019)京73行初6131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纠正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第381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的观点。在第38153号决定书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YouTube网站作为一种视频交流网站,视频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确认其发布时间,并因此认为请求人提供的YouTube视频不可以作为评价专利性的现有技术。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YouTube是一家国际型大型视频分享网站,其应当具有一定的网络监测和审核管理机制,并因此认为请求人提供的YouTube视频可以作为评价专利性的现有技术。

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同的审查主体对于同类证据可能会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不过总体来说,接受YouTube视频作为现有技术的概率明显要大于不接受的概率。

作为请求人一方,可以大胆使用YouTube视频作为证据来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尤其是因为视频文件可以很好地展示产品的外观,所以当涉案专利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时,特别适合使用视频文件作为证据来否定专利的专利性。

由于在中国大陆无法访问YouTube网站,因此YouTube视频既属于网络证据又属于域外证据,其公证认证过程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 考虑到经济性,可以在香港进行证据的公证认证;
  • 注意清洁下载视频用的电脑硬件及网络环境;
  • 避免选取进行了隐私设置的视频;
  • 不要通过直接输入视频的网络链接地址的方式获得视频,而是先进入YouTube网站主页再通过搜索相关关键词的方式来获得视频;
  • 使用专用的YouTube视频下载软件下载视频文件;
  • 连续记录所有的操作步骤。

作为专利权人一方,当请求人使用YouTube视频作为证据时,可以考虑依次对上述问题提出质疑。

随着越来越多的YouTube视频被用作证据,各级审查主体对其认定标准也会越来越统一。这一方面给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了更多的证据使用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专利权人带来了更多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相关的审查决定和判决书探讨了YouTube视频用作证据被接受的可能性以及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以期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供些许启示。

作者: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赵鹏、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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