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改变了什么?

作者: 信达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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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板试点注册制,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科创板不囿于多年来形成的A股上市审核理念,在诸多制度性安排上进行了创新与突破,给市场带来空间和生机。自科创板开板至今,信达律师以发行人律师身份累计为15家已申报的科创板IPO项目提供了法律服务,包括已成功上市的五家企业和正在注册的一家企业。本文以律师视角简略谈一谈科创板几项影响重大的创新安排。

以估值为核心

科创板推出之前,尚未盈利的企业、存在未弥补亏损的企业申请A股上市存在法律障碍。这导致了当年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和后来的电商巨头们只能背井离乡,选择登陆境外的资本市场。

泽璟生物在科创板成功上市,作为未盈利企业A股上市第一股,开创了A股市场的新篇章。科创板颠覆了中国资本市场30年来只关注历史盈利的传统理念,确立了以估值为核心的市场化规则,同时也打破了以固定市盈率定价发行的陈规,让市场和投资者更加关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未来发展空间,对企业、投资机构、投行机构等各市场参与者在加速实现市场化、国际化方面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红筹企业上市

尽管2018年证监会就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可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但在科创板推出之前,尚未有红筹企业登陆A股的先例。

科创板完善了红筹企业的上市制度和操作安排,回应了红筹企业及投资者诉求,清晰了红筹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路径,加快了科技红筹企业/中概股回归的脚步。华润微、九号机器人、中芯国际等知名红筹企业在科创板的陆续上市,打破了众多企业在选择境内还是境外上市分岔路口纠结徘徊的困境,也为已在境外上市的优秀企业铺平了回归之路,并为创业板实行注册制接纳红筹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参照。

跨越IPO过程的员工期权激励计划

科创板推出之前,基于股权的确定性要求,申报企业不得存在未实施完毕的期权激励计划;如存在资管计划等持股方式,则会增加审核难度或形成审核障碍。

科创板允许申报企业可在上市前制订期权计划并在上市后实施,建立了股权激励安排和上市确定性之间的链接,同时也增强了员工对于激励效果的合理预期。此外,科创板规则明确规定员工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包括员工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丰富了股权激励的手段和渠道,并在员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激励对象与比例、授予价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满足获益条件后,无需提前出资,便可以用授予价格出资获得公司股票,限售期后可自由交易)等方面有创新性的制度设计与安排。

科创板对员工持股计划及期权激励计划的创新与突破,得到了众多申报企业的认可。

表决权差异安排

科创板推出之前,虽然法律层面A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但实务中上市公司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依然存在着诸多障碍。

科创板规则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可以申请上市,并在市值、持股主体和比例、差异和转让限制、时间等方面形成了明确的制度。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能够上市,突破了中国《公司法》同股同权规则的束缚,也接轨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类别股东制度,同时给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多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优刻得、九号机器人等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已陆续在科创板申报、上市。

除以上几项重要制度的创新之外,科创板对于同业竞争的界定尺度、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判断、对赌条款的容忍度、“三类股东”的清理要求、规范类强制退市要求等方面,都进行了更为市场化的尝试。同时,在科创板IPO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证券交易所表现出了与时俱进的服务态度和务实理念,实质性提高了审核效率,大大提振了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信心。

科创板的推出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一年以来,科创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已经进行了诸多制度创新及突破,形成了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资本市场改革经验。2020年是新《证券法》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元年,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注册制的不断推进和实践,中国的资本市场必将更为市场化、国际化,在提升实体经济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方面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作者:信达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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