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中股权抵债的风险及应对

作者: 林小路、徐凌君,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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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不良资产交易进入新的阶段,不良资产包中的股权类资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可能成为不良处置中新的收益点。一些专注于特别机会的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开始逐步瞄准不良资产包中价值被忽视,或者低估的股权类资产,通过股权抵债等方式进入目标企业,然后通过运营和控制该等目标企业,最终获得退出收益。

林小路, Lin Xiaolu, Partner, Jingtian & Gongcheng
林小路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股权抵债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评估拍卖流拍后由法院裁定由债务人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进行抵债,一种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以债务人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抵债。无论何种方式,一方面债权人需要确保该项股权抵债顺利变更过户成为目标企业新股东,另一方面也需要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权利。因此,笔者结合实务经验,总结股权抵债过程中和交割后的风险关注要点及应对建议如下:

1)股权资产的查封质押状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通常在股权资产未被查封;或者系债权人首封而且没有对外质押;或者对外质押金额显著低于股权资产实际金额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够确保法院启动对于股权资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对于债权人享有优先权但对于股权资产并非首封的情况,虽然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申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但实践中囿于该批复效力层级较低、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致等因素,移送成功率较低。因此建议抵债之前做好充分的尽调,避免无法处置股权的风险。

2)股东知情权

债权人获得抵债股权成为新股东后,对企业的知情权需得到保障。新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此外,新股东还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拒绝,新股东则可以提出知情权诉讼作为救济手段。在许多情况下,从落实股东知情权角度,股东只有查阅原始财务凭证才能了解实际情况,包括最高院在内的部分案例开始支持股东查阅原始财务凭证,新股东可以考虑在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作出相应安排。

徐凌君, Xu Lingjun, Partner, Jingtian & Gongcheng
徐凌君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3)公司印章证照

印章证照的归属将影响公司对外签约的效力、公司账户的控制、公司话语权的归属等重要方面。债权人如成为控股新股东,管理层或者法定代表人可能控制着企业印章证照,若拒不移交给新的控股股东,则新的控股股东可以考虑提起返还之诉。新控股股东对于公司证照和印章的返还诉求往往具有极端紧迫性,因此在印章证照返还诉讼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可以同步提起禁止被告方面使用印章证照的行为保全申请。

4)公司决议纠纷

新股东“债转股”后,需要厘清企业原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并针对不利于公司的不法决议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目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就公司决议提出的诉讼分为三类:(i)确认决议无效;(ii)撤销决议;(iii)确认决议不成立。新股东可根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议程序是否违法、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是否召开会议,是否做出表决等情形,而提出不同类别的决议纠纷诉讼。

5)股东代表诉讼

若新股东发现公司利益被董监高或者他人所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起诉获得救济的,可以提出股东代表诉讼。该类诉讼中,需注意要求公司管理机构起诉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但例外是,若情况紧急,又或者前置程序明显不可能实现的,新股东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此外,新股东有权代表被转股企业就其未成为股东前发生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追索。

小结

相比传统的实物类或者房地产类资产,不良资产中的股权类资产公司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相关风险点和应对问题应在不良投资中予以重视,建议股权抵债前后听取专业法律团队的建议,并在权利被侵犯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予以救济。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路、徐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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