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股票增值权探析

作者: 王凤、应知,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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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国资委于2019年10月24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鼓励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央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多种激励工具中,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明显区别于其他股权激励工具:以公司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以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差额。本文结合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的案例,分析央企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事宜,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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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例情况

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最近三年内A股上市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管理机构。股票增值权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并报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进行最终批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将对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相关意见。
  2. 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其激励对象均包含外籍员工或与上市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在海外工作的员工。
  3. 有效期。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股票增值权有效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最近三年内A股上市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案例的有效期均为48个月:包括12个月等待期及36个月行权期。
  4. 激励额度。同样,相关法律法规亦未对股票增值权激励额度作出具体规定,但最近三年内A股上市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案例的激励额度范围在公司股本总额0.001%-0.1771%,占比较小。
  5. 兑付方式。以股票增值权作为激励工具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以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兑付,但最近三年内A股上市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的案例均选择以现金方式直接进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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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
国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注要点

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最近三年内尚无央企公司以股票增值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结合上述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案例以及央企公司实施其他股权激励的案例情况,央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适用股票增值权,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 审批及报备。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央企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批准。同时,如股权激励计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该分期实施方案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前,由国有控股股东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另外,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央企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
  2. 合规。股票增值权并不涉及发行上市公司实际股票,并且近期A股上市公司均以现金方式直接兑付,因此并不会对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也不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事项,但股票增值权仍然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通知》及股票上市交易地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因不涉及上市公司直接发行股票,如果激励涉及外籍员工,特别是在中国境外工作的外籍员工,合理设计增值权兑付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外籍员工参与激励需履行的股票认购、资金进出境等程序,以增强激励效果。
  3. 披露。实施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交易地相关监管规定,就股票增值权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 跨境。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如激励对象或实施平台涉及到境外主体,还应当在激励方案形成前充分考虑境外关于劳动用工、员工激励、税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相应方案能够合法实施并获得良好的激励效果。

在《通知》发布后,已有央企公司积极实施股权激励。能够在不影响央企公司国有股权结构且简化激励对象个人需履行程序的情况下发挥激励作用,股票增值权可作为央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路径。

作者: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凤、实习律师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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