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迎新规

作者: 官振鸣,正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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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为规范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一经施行,便成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与各金融机构利益切实相关,值得充分关注。

总则部分

Guang Zhenming, Joint-Win Partners
官振鸣
高级合伙人
正策律师事务所

《意见稿》结合中国《行政处罚法》等规范的内容,在总则部分主要作出如下规定:首先,明确应以行为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为处罚依据,实现过罚相当;其次,申明程序合法原则,出现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应由监管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第三,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行为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为处罚依据,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原有规定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规定对行为人更有利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四,明晰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相关规定给予行为人改正期间的,应以限期改正为行政处罚的前提,同时,改正时间必须明确且合理。此外,《意见稿》还对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罚时效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界定裁量阶次

在此部分,《意见稿》主要界定了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概念;列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考虑因素等,具体而言:

有违法行为已超出法定处罚时效等情形的,不予处罚。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处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与检查结束为两个时间节点,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在检查前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监管机关可裁量是否予以处罚。

《意见稿》规定有十种从重处罚情形,有关主体应以之为戒,笔者认为主要应注重如下几点。第一,严守审慎经营规则。《意见稿》指出,在当事人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或有造成案件或重大风险可能的,应从重处罚;第二,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监管机构将依法从重处罚。第三,鉴前毖后,不贰过。被监管机构处罚或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将被认定为“累犯”,被从重处罚。

罚款幅度

银行业中,法定罚款幅度五万元至50万元的,以20万和35万为从轻、适中、从重罚款的分界点;法定罚款幅度10万元至30万元的,以15万和25万为从轻、适中、从重罚款的分界点;法定罚款幅度20万元至50万元的,以30万和40万为从轻、适中、从重罚款的分界点;法定罚款幅度50万元至200万元的,以100万和150万为从轻、适中、从重罚款的分界点。

保险业中,以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为从轻、适中、从重罚款的分界点。

同时,《意见稿》要求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

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结语

《意见稿》业已发布,有关金融机构宜以之为鉴。《意见稿》还规定金融监管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权利,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有关金融机构宜充分关注金融监管总局及本地监管机构动向,尽快适应规定之变化。

官振鸣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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