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阐明植物新品种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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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案聚焦长期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是否涵盖以最终消费为目的而销售的繁殖材料中获取的收获材料。

上诉人是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人。上诉人发现其品种被农民大规模种植繁殖,且被上诉人通过其经营场所大润发超市大规模销售三红蜜柚果实。上诉人直接对被上诉人,即零售商提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而没有大规模起诉小农户,因为后者成本高昂且耗时。

2019年3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019年12月11日,最高院驳回上诉请求。这一裁判结果令育种人非常失望。今年的监管提案将收获材料纳入了保护范围,其也希望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延伸到收获果实。

但此次判决明确了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范围,对推动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最高院合议庭与专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对判决书进行了16次修改,该判决对中国的植物新品种权范围界定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作用。

法庭须厘清的问题是被上诉人超市中销售的三红蜜柚果实是否构成“繁殖材料”,在中国当前的植物新品种权规定下,保护范围仅限于繁殖材料。

在阐述其判决决定的过程中,法院详细说明了什么材料构成“繁殖材料”,进而界定了植物新品种权的范围。法院就五个要点提供了指引。

1. 如何界定“繁殖材料”。法院认为,要被认定为某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除了是前文定义的繁殖材料科目外,该材料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是活的材料;
  • 具有繁殖能力;且
  • 能够繁殖出具有和受保护品种一样特征的植物(即繁殖出一样的植物)。

2. 能否通过植物细胞全能性理论认定“繁殖材料”。根据植物细胞全能性理论,一个品种的DNA序列可以在植物外复制,并用来繁殖更多的植物材料。但是,法院认为,要被认定为某个植物品种(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材料必须能够繁殖出与受保护品种一样的特征,即,必须能够繁殖出与受保护品种一模一样的植物。法院总结道,只根据细胞全能性理论宣称某个材料是繁殖材料并不符合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要求,这样就会导致所有的植物材料无一例外都能被划分为繁殖材料。

3. 收获材料是否受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法庭提到,在中国,该权利仅限于繁殖材料,在当前的权利范围下,没有收获材料的概念。

4. 如果材料既属于繁殖材料,又属于收获材料,如何认定是否存在侵权。在材料既可被用作繁殖材料又可被用作收获材料,且行为涉及销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应当审查销售者的实际意图,即,销售者将材料当作繁殖材料销售还是当作收获材料销售。法院还认为,如果使用者辩称他们的使用不属于“生产”的侵权行为,法院必须审查实际的行为,即,收获材料是直接被用来消费,还是被用来繁殖该品种。

5. 没有获得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种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构成侵权。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定外,法院认为,如果在没有获得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种植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该行为构成“生产”受保护品种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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