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突破简述

作者: 张亚兴,汉坤律师事务所
0
1340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公司法》第三条确立,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导致大多投资人误以为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其至多将实缴的注册资本全部亏损殆尽即可完全隔离股东风险。但实践中,公司股东可能会因多种原因突破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额外法律责任。一些已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并未引起大多数股东的足够重视,在此简单列举。

张亚兴, Zhang Yaxing, Partner, Han Kun Law Offices
张亚兴
合伙人
汉坤律师事务所

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此处的“发起人”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股东。发起人除对自身认缴的注册资本需要承担资本充实义务以外,对其他发起人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也可能需要共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可见,在开立新公司时,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很重要。否则,将可能被迫为自己的创业伙伴“买单”。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的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转让方在未实缴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或补充赔偿责任(对债权人)。受让方对转让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权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应当重点了解认缴出资的实缴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股权转让方也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把股权转出去就可以规避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对未届实缴期限的出资仍然享有期限利益,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后将不再承担该部分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转由受让方承担。

非典型刺破公司面纱的责任

除《公司法》规定的典型刺破公司面纱情形外, “以小博大”的股权结构也可能导致上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某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后又设立一家认缴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子公司,但该母公司未对子公司全额实缴出资。当子公司资不抵债破产后,子公司的债权人很可能发现母公司虽未履行实缴义务,但其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只要其股东实缴了这100万元出资,将较难追究母公司或其股东的法律责任。此类股权架构相当于公司的股东恶意“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其将可能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视同一人公司架构的股东责任

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典型一人公司以外,结合诸多司法实践,若为刻意规避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由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也将可能被直接等同于一人公司对待。如同一人公司的股东一样,若夫妻二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则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夫妻关系外,实践中还存在基于股东之间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关系,从而将公司实质上认定为一人公司处理的情形。

清算相关的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或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则公司股东将可以直接被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发生解散情形后未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受损等情形,股东将需要在损失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因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因同样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着《九民纪要》的出台,前述两项规定已不再采用“一刀切”的认定方法。在股东能够证明已就履行清算义务采取积极措施,或小股东能够证明未参与公司经营、未选派董事或监事的情况下,可以豁免相应的责任。

此外,股东通常作为清算组成员,也可能因清算程序的瑕疵(如未依法发布公告或通知已知债权人),承担清算组相应责任。

限于篇幅,本文无法穷尽全部股东有限责任突破情形。对股东相关责任的清晰了解十分重要,“正”则可以助力债权人获得更多实现债权的可能,“反”则可以协助股东在公司架构设计、运营、股权转让、清算过程中,最大程度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张亚兴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86 138 1005 3344以及电邮yaxing.zhang@hankun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