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拒绝家族信托?中国企业家十大疑惑(上)

作者: 张婷和 侯晓玲,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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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中国内地的家族信托越来越火爆,各大私人银行、信托公司陆续推出家族信托业务。在实践中,我们也接触到大量咨询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高净值人士。整体而言,虽然不少企业家对家族信托感抱有兴趣,但仍然存在大量疑惑,持观望心态。究其原因,我们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了中国高净值人士对国内家族信托的十大疑惑,并一一解答。

中国法下信托的现状导致疑虑。中国法下的信托大部分是资金信托,带有理财产品性质,与海外家族信托的架构性性质有很大区别。国内现共有持有专业经营牌照的信托公司68家,由银保监会监管,它们向客户出售信托产品,实际上是从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再投资到其它产品或项目上。除了信托公司外,私人银行、保险公司也有各自的信托产品,但都带有浓厚的理财产品性质。

如此一来,高净值人群容易对国内家族信托产生误解,不了解家族信托和理财产品类的信托区别何在,亦不知道家族信托的功能除了投资理财,还可以实现资产隔离保护、财富传承、税务筹划等。

张婷,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为何拒绝家族信托?中国企业家十大疑惑(上)
张婷
高级合伙人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中国家族信托起步晚,设立人对于家族信托的隔离效果存在疑惑。家族信托设立人几乎都还在世,因此是不是会被穿透,在何种情况下可被击穿,还有待时间考验。

以2021年发生的国内首个涉及家族信托的冻结案例为例,即武汉中院查封、冻结当事人信托财产案:杨某(胡某妻子)起诉张某(女,第三者)获得不当得利,要求法院保全财产,法院因此查封、冻结了张某名下的财产,其中包括张某作为委托人、其与胡某非婚生儿作为受益人、在国内设立的家族信托财产1180万元。经过一番周折,法院最终中止了对信托收益的执行,信托公司可以继续正常向受益人胡某和张某之子支付生活费,但驳回了张某对信托资金解冻的申请,以防信托公司擅自将信托本金返还给张某。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避免委托人张某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受托人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张某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此案中胡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张某,使张某作为委托人设立受益人为二人非婚生子的家族信托,确有不当得利之嫌。但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法院判决比较模糊,对该信托是否属于欺诈信托、是否能被击穿语焉不详。这也反映出由于中国在有关立法和司法层面经验较少,对于家族信托在何种情况下可被击穿还处于模糊探索地带的现状。

侯晓玲,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为何拒绝家族信托?中国企业家十大疑惑(上)
侯晓玲
合伙人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家族信托架构复杂,投资者对于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保护人,受益人等角色存在疑惑。大量民营企业家由于难以理解家族信托结构中各角色的功能和作用,认为信托结构过于复杂,因此初步接触即望而却步。笔者认为家族信托的复杂程度被普遍高估,实际上只要有足够耐心去了解信托结构,并有专业人士协助解读和设计,对家族信托的疑问便可迎刃而解。

对资产混同风险的疑惑。家族信托的结构设计规定需要将资产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投资者可能担心会和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混同,信托公司出现债务风险时会影响自身资产安全。事实上,《信托法》有多处条款明确规定信托资产与信托公司自有资产严格分开管理,因此不会出现资产混同现象,《九民纪要》亦强调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自有资产不可混同。至于对信托公司出现债务风险时影响委托人资产安全的顾虑,因为信托公司也会缴纳风险保证金,可以规避此类风险。

对控制权的疑惑。部分投资者担心如果将股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公司控制权也会发生转移;或者将资金转移给信托公司,投资决策权也将随之转移。实际上委托人完全可以通过由聘请投资顾问、委派董事等方式保留控制权和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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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浙江万向为例,2017年创始人鲁冠球去世后,其子鲁伟鼎于2018年作为委托人设立了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该基金由万向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运营,财产及收益将全部用于慈善,并全资控股旗下有三个上市公司的万向三农集团。由于鲁伟鼎是该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万向三农集团旗下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不会发生变化。

目前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上都存在由信托持股的公司,正是因为它们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了实际控制权不转移的特定条款,证监会才会批准上市。因此,设立家族信托持有公司股权,其涉及的控制权完全可以通过架构设计进行保护。

延伸阅读:为何拒绝家族信托?中国企业家十大疑惑(下)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婷、合伙人侯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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