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预防腐败局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下称《意见》),要求各地贯彻执行,以遏制和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行为。
适用范围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划分为两类:
- 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 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监管机构
- 非金融机构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违者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 商务部门负责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办法;
-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发行和购买
- 购卡实名登记:对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 非现金购卡: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 限额发行: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 发卡人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 有效期: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意见》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预付资金的法律属性及监管
- 对于多用途预付卡,《意见》指出,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 对于单用途预付卡,《意见》仅规定,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将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并且将在2011年年底前连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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